4.6.1 目的
检验报警按钮在电源参数波动条件下工作的适应性。
4.6.2 方法
4.6.2.1 按制造商规定的供电参数上、下限值(如未规定,则上、下限参数分别为额定参数110%和85%)给试样供电,分别稳定5 min,在稳定时间结束时按4.3的规定分别进行功能试验,功能试验后复位试样。
4.6.2.2 如试样采用脉动电压供电,将试样通过长度为1000 m、截面积为1.0 mm²的铜质双绞导线(或按照制造商提供的条件)与电源和监视设备连接,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将电源和监视设备的输入电压调至187 V(50 Hz)和242 V(50 Hz),分别稳定5 min,在稳定时间结束时按4.3条规定进行功能试验,功能试验后复位试样。
4.6.3 要求
a) 除功能试验外,试样不应发出火灾报警或故障信号;
b) 功能试验结果应满足4.3.3的要求;
c) 复位后,试样不应发出火灾报警或故障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