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
2 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
3 机械式汽车库;
4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5 Ⅰ类修车库。
7.2.2 对于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除符合本规范第7.2.3条、第7.2.4条的规定可采用相应类型的灭火系统外,应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3 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宜采用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1 Ⅰ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
2 Ⅰ类修车库;
3 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
7.2.4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的有关规定。
7.2.5 环境温度低于4℃时间较短的非寒冷或寒冷地区,可采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应采用防冻措施。
7.2.6 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外,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或侧上方,对于机械式汽车库,尚应按停车的载车板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2 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7.2.7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均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2 自动灭火系统
7.2.1 本条规定,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均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这几种类型的车库有的规模大,停车数量多,有的没有车行道,车辆进出靠机械传送,有的设在地下层,疏散和灭火救援极为困难。所以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此类汽车库、修车库一旦发生火灾,疏散和扑救困难,易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依靠自动灭火系统将初起火灾进行有效控制,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7.2.2 对于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根据调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及时扑灭火灾、防止火灾蔓延扩大、减少财产损失的有效措施。在进行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时,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等级确定。
7.2.3 泡沫-水喷淋系统对于扑救汽车库、修车库火灾具有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更好的效果,对于Ⅰ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等一旦发生火灾扑救难度大的场所,可采用泡沫-水喷淋系统,以提高灭火效力。泡沫-水喷淋系统的设计在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中已有要求,可以按照执行。
7.2.4 地下汽车库由于是封闭空间,所以可以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对于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由于是一个无人的封闭空间,采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灭火效果很好,故本条文对此作了一些规定,在具体设计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7.2.5 环境温度低于4℃的严寒或寒冷地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要求设置干式或预作用系统。但由于环境温度低于4℃时间较短的一些非严寒或寒冷地区,可考虑采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应采用加热保暖等防冻措施,以保证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内不被冻结。
7.2.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在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中已有具体规定,在设计汽车库、修车库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对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喷头的工作压力、最大保护面积、最大水平距离等以及自动喷水的用水量都应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此之外,根据汽车库自身的特点,本条制定了喷头布置的一些特殊要求。绝大多数汽车库的停车位置是固定的,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绝大部分的汽车库设置的喷头是按照一般常规做法,根据面积大小和喷头之间的距离均匀布置,结果汽车停放部位不在喷头的直接保护下部,汽车发生火灾,喷头保护不到,灭火效果差。所以本条规定应将喷头布置在停车位上。
机械式汽车库的停车位置既固定又是上、下、左、右、前、后移动的,而且层高比较高,所以本条规定了既要有下喷头又要有侧喷头的布置要求,这是保证机械式汽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效灭火所必须做到的。
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由于防火分区较难分隔,停车区与车道之间也难分隔,在防火分区作了一些适当调整处理,但为了保证这些汽车库的安全,防止火灾的蔓延扩大,在车道、坡道上方加设喷头是一种十分必要的补救措施。
7.2.7 此条是新增条款。规定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中有关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8.1.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内不得采用明火取暖。
8.1.2 需要供暖的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应采用集中供暖方式:
1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2 Ⅰ、Ⅱ、Ⅲ类汽车库;
3 Ⅰ、Ⅱ类修车库。
8.1.3 Ⅳ类汽车库,Ⅲ、Ⅳ类修车库,当集中供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供暖,但其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不得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8.1.4 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乙炔站的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的有关规定。
8.1.5 设置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8.1.6 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2 位于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条文说明
8 供暖、通风和排烟
8.1 供暖和通风
8.1.1、8.1.2 在我国北方,为了保持冬季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温度不影响汽车的发动,不少汽车库、修车库内设置了供暖系统。据调查,有相当一部分汽车库火灾是由于供暖方式不当引起的。如某市某厂的汽车库,采用火炉供暖,因汽车油箱漏油,室内温度较高,油蒸气挥发较快,与空气混合成一定比例,遇明火引起火灾;又如某大学的砖木结构汽车库与司机休息室毗邻建造,用火炉供暖,司机捅炉子飞出火星遇汽油蒸气引起火灾。
鉴于上述情况,为防止这些事故发生,从消防安全考虑,本条规定在Ⅰ、Ⅱ、Ⅲ类汽车库、Ⅰ、Ⅱ类修车库和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内,应设置热水、蒸汽或热风等供暖设备,不应用火炉或者其他明火供暖方式,以策安全。
8.1.3 考虑到寒冷地区的汽车库、修车库,不论其规模大小,全部要求蒸汽或热水等供暖,可能会有困难,因此,允许Ⅳ类汽车库和Ⅲ、Ⅳ类修车库可采用火墙供暖,但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容易暴露明火的部位,如炉门、节风门、除灰门,必须设置在库外,并要求用一定耐火极限的不燃性墙体与汽车库、修车库隔开。
8.1.4 修车库中,因维修、保养车辆的需要,生产过程中常常会产生一些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较大,如乙炔气,修理蓄电池组重新充电时放出的氢气以及喷漆使用的易燃液体等,这些易燃液体的蒸气和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时,遇明火就会爆炸。如汽油蒸气爆炸下限为1.2%~1.4%,乙炔气的爆炸下限为2.3%~2.5%,氢气的爆炸下限为4.1%,尤以乙炔气和氢气的爆炸范围幅度大,其危险性也大。所以,这些工间的排风系统应各自单独设置,不能与其他用途房间的排风系统混设,防止相互影响,其系统的风机应按防爆要求处理,乙炔间的通风要求还应按照《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的规定执行。
8.1.5 汽车库内良好的通风,是预防火灾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从调查了解到的汽车库现状来看,绝大多数是利用自然通风,这对节约能源和投资都是有利的。地下汽车库和严寒地区的非敞开式汽车库,因受自然通风条件的限制,必须采取机械通风方式。卫生部门要求汽车库每小时换气次数为6~10次。
组合建筑内的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的通风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应和其他建筑的通风系统混设。
8.1.6 通风管道是火灾蔓延的重要途径,国内外都有这方面的严重教训。如某手表厂、某饭店等单位,都有因风道为可燃烧材料使火灾蔓延扩大的教训。因此,为切断火灾蔓延途径,规定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防火墙、防火隔墙是建筑防火分区的主要手段,它阻止火势蔓延扩大的作用已为无数次火灾实例所证实。所以,防火墙、防火隔墙,除允许开设防火门外,不应在其墙面上开洞留孔,降低其防火作用。因考虑设有机械通风的汽车库里,风管可能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为保证它们应有的防火作用,故规定风管穿越这些墙体时,其四周空隙应用不燃烧材料填实,并在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处设防火阀。同时,要求在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