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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 发布日期:201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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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1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6.0.2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Ⅳ类汽车库和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1个。
    6.0.3 汽车库、修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汽车库、修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 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 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6.0.4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建筑高度大于32m的汽车库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0.5 室外疏散楼梯可采用金属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
        2 每层楼梯平台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材料制作;
        3 在室外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0.6 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最近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m
    6.0.7 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0.8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人员安全出口,但应按下列规定设置供灭火救援用的楼梯间:
        1 每个停车区域当停车数量大于100辆时,应至少设置1个楼梯间;
        2 楼梯间与停车区域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进行分隔,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6.0.9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
    6.0.10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可设置1个:
        1 Ⅳ类汽车库;
        2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Ⅲ类地上汽车库;
        3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停车数量小于或等于100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
        4 Ⅱ、Ⅲ、Ⅳ类修车库。
    6.0.11 Ⅰ、Ⅱ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量大于10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坡道为双车道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汽车库内的其他楼层的汽车疏散坡道可设置1个。
    6.0.12 Ⅳ类汽车库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升降机的数量不应少于2台,停车数量少于25辆时,可设置1台。
    6.0.13 汽车疏散坡道的净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3.0m,双车道不应小于5.5m。
    6.0.14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相邻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毗邻设置的两个汽车坡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
    6.0.15 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时,可设置1个。
    6.0.16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内汽车之间和汽车与墙、柱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表6.0.16的规定。 表6.0.16 汽车之间和汽车与墙、柱之间的水平距离(m)     注:当墙、柱外有暖气片等突出物时,汽车与墙、柱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条文说明  
    6 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6.0.1 制定本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人员的安全,不管平时还是在火灾情况下,都应做到人车分流、各行其道,发生火灾时不影响人员的安全疏散。某地卫生局的一个汽车库和宿舍合建在一起,宿舍内人员的进出没有单独的出口,进出都要经过汽车库,有一次车辆失火后,宿舍的出口被烟火封死,宿舍内3人因无路可逃而被烟熏死在房间内。所以汽车库、修车库与办公、宿舍、休息用房等组合的建筑,其人员出口和车辆出口应分开设置。
        条文中“设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是指汽车库与其他建筑平面贴邻或上下组合的建筑,如上海南泰大楼下面一至七层为停车库,八至二十层为办公和电话机房;又如深圳发展中心前侧为超高层建筑,后侧为六层停车库;也有单层建筑,前面为停车,后面为办公、休息用房。国内外也有一些高层建筑,如上海海仑宾馆,底层为汽车库,二层以上为宾馆的大堂、客房;新加坡的不少高层住宅底层均为汽车库,二层以上为住宅。此类汽车库应做到车辆的疏散出口和人员的安全出口分开设置,这样设置既方便平时的使用管理,又有确保火灾时安全疏散的可靠性。
        将人员疏散出口与车辆出口分开设置,是火灾情况下确保人员安全的必要措施,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6.0.2 汽车库、修车库人员疏散出口的数量,一般都应设置2个,目的是可以进行双向疏散,一旦一个出口被火封死,另一个出口还可进行疏散。但多设出口会增加建筑面积和投资,不加区别地一律要求设置2个出口,在实际执行中有困难,因此,Ⅳ类汽车库和Ⅲ、Ⅳ类修车库作了适当调整处理的规定。
        本次修订,考虑由于汽车库、修车库同一时间的人数无法确定,其可操作性不强,故取消人数的规定,明确Ⅳ类汽车库和Ⅲ、Ⅳ类修车库可设一个安全出口的规定。
        人员安全出口的设置是按照防火分区考虑的,即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2个人员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定义,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鉴于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疏散距离等指标均比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相应的防火分区、疏散距离等指标放大,故对于汽车库来讲,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不得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6.0.3 汽车库、修车库内的人员疏散主要依靠楼梯进行,因此要求室内的楼梯必须安全可靠。为了确保楼梯间在火灾情况下不被烟气侵入,避免因“烟囱效应”而使火灾蔓延,所以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使之形成封闭楼梯间。
        如今建筑的开发在高度和深度上都有很大的突破,建筑高度越高,地下深度越深,其疏散要求也越高,故将地下深度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与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的疏散楼梯间要求进一步提高,要求设置防烟楼梯间。
    6.0.4 原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未对汽车库内消防电梯的设置作出规定。由于建设用地的紧张,而汽车库的停车数量有较大的上升,在城市中,汽车库有向上和向深发展的趋势,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一致,增加消防电梯设置的要求。
    6.0.5 室外楼梯烟气的扩散效果好,所以在设计时尽可能把楼梯布置在室外,这对人员疏散和灭火扑救都有利。室外楼梯大都采用钢扶梯,由于钢楼梯耐火性能较差,所以条文中对设置室外楼梯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当满足条文规定的室外钢楼梯技术要求时,可代替室内的封闭疏散楼梯或防烟楼梯间。
    6.0.6 汽车库的火灾危险性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划分为丁类,但毕竟汽车还有许多可燃物,如车内的坐垫、轮胎和汽油均为可燃和易燃材料,一旦发生火灾燃烧比较迅速,因此在确定安全疏散距离时,参考了国外资料的规定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丁类生产厂房的规定,定为45m。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汽车库安全性较高,所以疏散距离也可适当放大,定为60m。对底层汽车库和单层汽车库因都能直接疏散到室外,要比楼层停车库疏散方便,所以在楼层汽车库的基础上又作了相应的调整规定。这是因为汽车库的特点是空间大、人员少、按照自由疏散的速度1m/s计算,一般在1min左右都能到达安全出口。
        火灾情况下,为了保证尽快地疏散至安全区域,疏散距离的控制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指标,较短的疏散距离,能够保证人员不受或者少受烟火的影响,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6.0.7 在大型住宅小区中,建筑间的独立大型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均有地下通道与住宅相通,如按地下汽车库的防火分区内设置疏散楼梯,将使小区内地面的道路和绿化受到较大影响。所以,允许利用地下汽车库通向住宅的楼梯间作为汽车库的疏散楼梯是符合实际的,这样,既可以节省投资,同时,在火灾情况下,人员的疏散路径也与人们平时的行走路径相一致。
        该走道的设置类似于楼梯间的扩大前室,同时,考虑到汽车库与住宅地下室之间分别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所以,连通门采用甲级防火门。
    6.0.8 考虑到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平时除检修人员以外,没有其他人员进入,因此,规定该类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人员安全出口,但考虑到在火灾情况下,仍然要对该类机械式汽车库进行灭火救援,因此规定应设置供灭火救援用的楼梯间。
    6.0.9 确定车辆疏散出口的主要原则是,在满足汽车库平时使用要求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火灾时车辆的安全疏散要求。对大型的汽车库,平时使用也需要设置2个以上的出口,使用规定出口不应少于2个。同时,规定2个汽车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分散布置的原则主要是指水平方向。比如,当每个楼层设有2个及2个以上防火分区时,汽车疏散出口应分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当每个楼层只有1个防火分区时,2个汽车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
        两个汽车疏散出口,是保证火灾情况下车辆安全疏散的基本要求,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所指的汽车库疏散出口,主要是指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汽车库的疏散出口;对于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以不考虑火灾情况下汽车疏散,这类汽车库进出口的设置应按照其专业规范进行设计。
    6.0.10 对于地下、半地下汽车库,由于设置出口不仅占用的面积大,而且难度大,100辆以下双车道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也可设一个出口。这些汽车库按要求设置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最大的防火分区可为4000m2,按每辆车平均需建筑面积30m2~40m2计,差不多是一个防火分区。在平时,对于地下多层汽车库,在计算每层设置汽车疏散出口数量时,应尽量按总数量予以考虑,即总数在100辆以上的应不少于两个,总数在100辆以下的可为一个双车道出口,但在确有困难,车道上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按本层地下车库所担负的车辆疏散数量是否大于50辆或100辆,来确定汽车出口数。例如3层停车库,地下一层为54辆,地下二层为38辆,地下三层为34辆,在设置汽车出口有困难时,地下三层至地下二层因汽车疏散数小于50辆,可设一个单车道的出口,地下二层至地下一层,因汽车疏散数为38+34=72辆,大于50辆,小于100辆,可设一个双车道的出口,地下一层至室外,因汽车疏散数为54+38+34=126辆,大于100辆,应设两个汽车疏散出口。
        在执行本条时,汽车疏散出口的设置是按照整个汽车库来考虑的,不是按照每个防火分区考虑的。
    6.0.11 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内,一般汽车疏散是螺旋单相式、同一时针方向行驶的,楼层内难以设置两个疏散车道,但一般都为双车道,当车道上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楼层内可允许只设一个出口,但到了地面及地下至室外时,Ⅰ、Ⅱ类地上汽车库和超过10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应设两个出口,这样也便于平时汽车的出入管理。
    6.0.12 在一些城市的闹市中心,由于基地面积小,汽车库建筑的周围毗邻马路,使楼层或地下、半地下汽车库的汽车坡道无法设置,为了解决数量不多的停车需要,可设汽车专用升降机作为汽车疏散出口。目前国内上海、北京等地已有类似的停车库,但停车的数量都比较少。因此条文规定了Ⅳ类汽车库方能适用。控制50辆以下,主要是根据目前国内已建的使用汽车专用升降机的汽车库和正在发展使用的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的停车数提出的。汽车专用升降机应尽量做到分开布置。对停车数量少于25辆的,可只设一台汽车专用升降机。
        此次修订,将原“垂直升降梯”改为“汽车专用升降机”,这是与现行机械行业标准《汽车专用升降机》JB/T 10546相统一的。根据现行机械行业标准《汽车专用升降机》JB/T 10546的有关规定,汽车专用升降机是指用于停车库出入口至不同停车楼层间升降搬运车辆的机械设备,它相当于自走式停车库中代替车道(斜坡道)的作用。升降机按人与停车设备的关系可分为:准无人式和人车共乘式;搬运器按运行方式可分为升降式、升降回转式和升降横移式。
    6.0.13 本条规定车道宽度主要是依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的。同时,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与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保持统一。本条的规定与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中单车道和双车道的最小值一致,同时,汽车库车道的设计还应满足使用需求。
    6.0.14 为了确保坡道出口的安全,对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作了限制,10m的间距是考虑平时确保车辆安全转弯进出的需要,一旦发生火灾也为消防灭火双向扑救创造基本的条件。但两个车道相毗邻时,如剪刀式等,为保证车道的安全,要求车道之间应设防火墙予以分隔。
    6.0.15 停车场的疏散出口实际是指停车场开设的大门,据对许多大型停车场的调查,基本都设有2个以上的大门,但也有一些停车数量少,受到周围环境的限制,设置两个出口有困难,本条规定不大于50辆的停车场允许设置1个出口。
        本条规定主要是指室内有车道的汽车库内汽车之间和汽车与墙、柱之间的水平距离;对于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内汽车之间的距离应参照其他专业规范执行。
    6.0.16 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柱之间的水平距离也应考虑消防安全要求。有些单位只考虑停车,不顾安全,如某大学在一幢2000m2的大礼堂内杂乱地停放了39辆汽车;某市公交汽车一场,停放车辆数比原来增加了3倍多,车辆停放拥挤,大型铰接车之间的间距仅为0.4m。在这种情况下,中间的汽车失火时,人员无法进入抢救。国外有的资料提到英国通常采用的停车距离为0.5~1.0m;苏联《汽车库设计标准的技术规范》,根据汽车不同宽度和长度分别规定了汽车之间的距离0.5m~0.7m,汽车与墙、柱之间的距离为0.3m~0.5m。本条综合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见,考虑到中间车辆起火,在未疏散前,人员难侧身携带灭火器进入扑救,所以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柱之间的距离作了不小于0.3m~0.9m的规定。
    7.1.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并应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量。
    7.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量不大于5辆的汽车库;
        2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Ⅳ类修车库;
        3  停车数量不大于5辆的停车场。
    7.1.3 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消防给水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小于10m;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消防给水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7.1.4 汽车库、修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其中,汽车库、修车库内设置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1.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Ⅱ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20L/s
        2 Ⅲ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5L/s
        3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0L/s
    7.1.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7.1.7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范围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7.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2 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1.9 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同层相邻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易于取用的明显地点,栓口距离地面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垂直。
    7.1.10 汽车库、修车库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时,室内消防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并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道相连接。
    7.1.11 室内消防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高层汽车库内管道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
    7.1.12 4层以上的多层汽车库、高层汽车库和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置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L/s~15L/s计算。水泵接合器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并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停靠和安全使用的地点,其周围15m~40m范围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7.1.13 设置高压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当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置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屋顶消防水箱,其容量不应小于12m3,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7.1.14 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其消防水泵的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7.1.15 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的要求。
    7.1.16 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00h计算,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1.00h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0.50h计算。当室外给水管网能确保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7.1.17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大于6m。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严寒或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条文说明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1 消防给水
     
    7.1.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发生火灾,开始时大多是由汽车着火引起的,但当汽车库着火后,往往汽油燃烧很快结束,接着是汽车本身的可燃材料,如木材、皮革、塑料、棉布、橡胶等继续燃烧。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扑灭这些可燃材料的火灾最有效、最经济、最方便的灭火剂,还是用水比较适宜。
        在调查国内15次汽车库重大火灾案例中,有些汽车库发生火灾初期,职工群众虽然使用了各种小型灭火器,但当汽车库火烧大了以后,都是消防队利用消防车出水扑救的。在国外汽车库设计中,不少国家在汽车库内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将其作为重要的灭火手段。
        根据上述情况,本规范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消防给水作了必要的规定。
    7.1.2 本条规定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Ⅳ类修车库和停放车辆不超过5辆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停车场,可不设室内、外消防用水,配备一些灭火器即可。
    7.1.3 本条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区域内的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低压两种给水方式,多数是能够办到的。在城市消防力量较强或企业设有专职消防队时,一般消防队能及时到达火灾现场,故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是比较经济合理的,只要敷设一些消防给水管道和根据需要安装一些室外消火栓即可;高压制消防给水系统主要是在一些距离城市消防队较远和市政给水管网供水压力不足的情况下才采用的。高压制时,还要增加一套加压设施,所以满足灭火所需的压力要求,这样,相应地要增加一些投资,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是很少采用的。本条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区域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规定低压制或高压制均可采用,这样可以根据每个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具体要求和条件灵活选用。
    7.1.4 本条对汽车库、修车库的消防用水量作了规定。要求消防用水总量按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包括室内消火栓系统和与其同时开放的其他灭火系统,如喷淋或泡沫等)的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在Ⅰ、Ⅱ类多层、地下汽车库内,由于建筑体积大,停车数量多,扑救火灾困难,有时要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和室内自动喷淋等几种灭火设备。在计算消防用水量时,一般应将上述几种需要同时开启的设备按水量最大一处叠加计算。这与联合扑救的实际火场情况是相符合的。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无需人去操作,一遇火灾,首先是它起到灭火作用。室内消防给水主要是供本单位职工用来扑救火灾的;室外消防给水是为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提供必须的水源,所以它们各有需求,缺一不可。
    7.1.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主要是参照原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丁类仓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的有关要求确定的。规定建筑物体积小于5000m3的为10L/s,5000m3相当于Ⅳ类汽车库;建筑物体积大于5000m3但小于50000m3的为15L/s,相当于Ⅲ类汽车库;建筑物体积大于50000m3的为20L/s,50000m3相当于Ⅰ、Ⅱ类汽车库。
        在调查15次汽车库重大火灾案例中,消防队一般出车是2辆~4辆,使用水枪3支~6支,某市招待所三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着火,市消防支队出动消防车4辆,使用4支水枪(每支水枪出水量约5L/s)就将火扑灭。某造船厂一座四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着火,火场面积237m2,当时有3辆消防车参加了灭火。用4支水枪扑救汽车库火灾,用2支水枪保护汽车库附近的总变电所,扑救20min就将火灾扑灭,这次水量约30L/s。根据汽车库的规模大小,对汽车库室外用水量确定为10L/s~20L/s,这与实际情况比较接近。
        室外消火栓系统是在火灾情况下,消防队员用来扑救火灾的有效手段,明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必须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及相应的要求是必须的,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7.1.6 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室外消防管道、消火栓、消防水泵房的设置没有特殊要求,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停车场室外消火栓的位置,本规范规定要沿停车场周边设置。这是因为在停车场中间设置地上式消火栓,容易被汽车撞坏。
        本条还根据实践经验,规定了室外消火栓距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7m,是考虑到一旦遇有火情,消防车靠消火栓吸水时,还能留出3m~4m的通道,可以供其他车辆通行,不至影响场内车辆的出入。消火栓距离油库或加油站不小于15m是考虑油库火灾产生的辐射,不至于影响到消防车的安全。
    7.1.7 本条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制订的。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距建筑外缘5m~15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但当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时,距建筑外缘5m~4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因为在这个范围内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可以利用市政消火栓进行扑救。
    7.1.8 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消防用水量是参照原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性质相类似的工业厂房、仓库消防用水量的规定而确定的,这与目前国内的汽车库实际情况基本相符。
        室内消火栓系统是在火灾情况下,扑救初起火灾以及消防队员进入建筑物内部扑救火灾的有效手段,明确汽车库、修车库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及相应的要求是必须的。
    7.1.9 本条对车库室内消火栓设计的技术要求作了一些规定,如室内消火栓间距、充实水柱等,这些要求是长期灭火实践形成的经验总结,对有效补救汽车库火灾是必要的。
        规定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方,以便于用户和消防队及时找到和使用。
        室内消火栓的出水方向应便于操作,并创造较好的水力条件,故规定室内消火栓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成90°角,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m。
    7.1.10 本条是对汽车库、修车库室内消防管道的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是保障火灾时消防用水正常供给不可缺少的措施。有超过10个室内消火栓的汽车库、修车库,一般规模都比较大,消防用水量也大,采用环状给水管道供水安全性高。因此,要求室内采用环状管道,并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道相接,是为了保证供水的可靠性。
    7.1.11 为了确保室内消火栓的正常使用,提出了设置阀门的具体要求,以保证在管道检修时仍有部分消火栓能正常使用。
    7.1.12 本条规定了4层以上的多层汽车库、高层汽车库及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要设置水泵接合器的要求,包括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水泵接合器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主要作用是:①一旦火场断电,消防泵不能工作时,由消防车向室内消防管道加压,代替固定泵工作;②万一出现大面积火灾,利用消防车抽吸室外管道或水池的水,补充室内消防用水量。增加这种设备投资不大,但对扑灭汽车库火灾却很有利,具体要求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制定的。目前国内公安消防队配备的车辆供水能力完全可以直接扑救4层以下多层汽车库的火灾。因此,规定4层以下汽车库可不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7.1.13 室内消防给水,有时由于市政管网压力和水量不足,需要设置加压设施,并在汽车库
    屋顶上设置消防水箱,储存一部分消防用水,供扑救初期火灾时使用。考虑到水箱容量太大,在建筑设计中有时处理比较困难,但若太小又势必影响初期火灾的扑救,因此本条对水箱容积作了必要的规定。
    7.1.14 为及时启动消防水泵,在水箱内的消防用水尚未用完以前,消防水泵应正常运行。故本条规定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每个消火水泵的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7.1.15 在缺少市政给水管网和其他天然水源的情况下,可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包括室内消火栓系统和与其同时开放的其他灭火系统,如喷淋或泡沫等)的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的要求。
        部分地区由于没有市政给水管网和其他天然水源,一旦发生火灾,消防队往往面临无水可用的困境,缺水地区必须建设消防水池,从而保证消防供水,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7.1.16 水池的容量与一次灭火的时间有关,在调查的15次汽车库重大火灾中,绝大部分灭火时间都是2.00h。本条规定消防水池的容量为2.00h之内,与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和实际灭火需要是相符的。
        为了减少消防水池的容量,节省投资造价,在不影响消防供水的情况下,水池的容量可以考虑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7.1.17 消防水池贮水可供固定消防水泵或供消防车水泵取用,为便于消防车取水灭火,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取水口或取水井的尺寸应满足吸水管的布置、安装、检修和水泵正常工作的要求,为使消防车消防水泵能吸上水,消防水池的水深应保证水泵的吸水高度不大于6m。
        消防水池有独立设置或与其他用水共用水池的,当共用时,为保证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池内的消防用水在平时应不作它用,因此,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消防水池应采取措施,防止消防用水移作它用,一般可采用下列办法:
        (1) 其他用水的出水管置于共用水池的消防用水量的最高水位上;
        (2) 消防用水和其他用水在共用水池隔开,分别设置出水管;
        (3) 其他用水出水管采用虹吸管形式,在消防用水量的最高水位处留进气孔。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措施,如在水池上覆土保温,入孔和取水口设双层保温井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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