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0.1 环境温度条件
表5规定了制造商标称的敏感部件和信号处理器单元适用环境温度范围对应的高温运行、低温运行动作性能的环境温度条件。 表5 高温运行、低温运行动作性能环境温度要求
4.10.2 定温探测器
根据制造商标称的适用环境温度等级,在25℃±2℃的起始温度条件下,将敏感部件和信号处理器单元以不大于1℃/min的升温速率升温至表5要求的高温环境温度下,并保持4 h(具有多通道的探测器,任意选取一个通道配接的敏感部件进行高温运行动作性能试验,其余通道配接的敏感部件置于正常大气条件下),升温和保持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或故障信号。在保持试验环境温度不变的条件下,对探测器任一段标准报警长度的敏感部件(具有多通道的探测器,选定试验通道配接的任一段标准报警长度的敏感部件),以5℃/min的升温速率升温至T2±5℃并保持恒定30s,期间探测器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T2按式(3)计算: 4.10.3 差温探测器
在25℃±2℃的条件下,根据制造商标称的适用环境温度等级,将敏感部件和信号处理器单元以不大于1℃/min的升温速率升温至表5要求的高温环境温度条件下,并保持4h(具有多通道的探测器,任意选取一个通道配接的敏感部件进行高温运行动作性能试验,其余通道配接的敏感部件置于正常大气条件下),升温和保持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或故障信号。在保持试验环境温度不变的条件下,对探测器任一段标准报警长度的敏感部件(具有多通道的探测器,选定试验通道配接的任一段标准报警长度的敏感部件),以10℃/min的升温速率升温,探测器应在5min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4.10.4 差定温探测器
满足4.10.2或4.10.3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