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外观要求
探测器表面应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无松动。
4.2.2 探测器组成及标准报警长度
4.2.2.1 探测器应由敏感部件和与其相连的信号处理单元等部分组成,敏感部件可分为感温电缆、空气管、感温光纤、光纤光栅及其接续部件、点式感温元件及其接续部件等。
4.2.2.2 探测器的拆装以及部件的连续应仅能使用专用工具方可进行。
4.2.2.3 探测器的标准报警长度不应大于制造商标称的标准报警长度,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a)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标准报警长度不应大于1m。
b)空气管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标准报警长度不应大于最大使用长度的10%,且不大于10m。
c)分布式光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标准报警长度不应大于3m。
d)光纤光栅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线式多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标准报警长度不应大于10m,每个标准报警长度应至少包含一个完整的感温元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不大于1m;
——大于1m,且不大于3m;
——大于3m时,分布定位式探测器的每个感温元件应能按部位识别,分区定位式探测器的每个感温元件应能按分区识别,且每一分区敏感部件的长度不应大于100m。
注:标准报警长度是指探测器符合本标准探测器动作性能要求所需的最短受热长度。
4.2.3 探测器敏感部件
4.2.3.1 每只探测器敏感部件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分布式光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和光纤光栅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敏感部件总长度不大于15km;
b)空气管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单个敏感部件长度应在20m~100m之间,总长度不大于800m。
c)缆式线型感温器和线式多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敏感部件总长度不大于2km。
4.2.3.2 光纤光栅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线式多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感温元件的间距L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a)标准报警长度不大于1m,L不能改变;
b)标准报警长度大于1m,且不大于3m,L可在1m~3m范围内变化;
c)标准报警长度大于3m,L可在3m~10m范围内变化。
4.2.3.3 光纤光栅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线式多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感温元件处应有明显的非粘贴性标识或在敏感部件外护套设有以1m为间隔的标示,标示的间隔误差不大于10mm,每隔50m应有可以标识敏感部件实际长度的以米为单位的长度标示。
4.2.3.4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和分布式光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敏感部件外护套应设有以1m为间隔的标示,标示的间隔误差不大于10mm,每隔50m应有可以标识敏感部件实际长度的以米为单位的长度标示。
4.2.4 探测器信号处理单元
4.2.4.1分布式光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线式多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信号处理单元的通道不应大于8个。
4.2.5 主要部件性能
4.2.5.1 一般要求
探测器的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将有关标准要求的定型产品,同时应符合下述要求。
4.2.5.2 指示灯
4.2.5.2.1 所有指示灯都应采用中文清晰地标注其功能。
4.2.5.2.2 各指示灯处于点亮状态时,在其正前方3m处,在光照度不超过500lx的环境条件下,应清晰可见。
4.2.5.3 显示屏(器)
4.2.5.3.1 显示屏(器)均应至少采用中文显示信息。
4.2.5.3.2 显示屏(器)处于显示状态时,在光照度不超过500lx的环境条件下,显示的信息应在其正前方0.8m处、22.5°视角范围内清晰可读。
4.2.5.4 音响器件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在探测器音响器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65dB,小于115dB。
4.2.5.5 开关和按键
开关和按键(钮)应操作灵活、可靠,功能标注清晰。
4.2.5.6 辅助设备连接
探测器连接其他辅助设备(远程确认灯、控制继电器等)时,与辅助设备间连接线的开路和短路不应影响探测器的正常工作。
4.2.5.7 接线端子
4.2.5.7.1 接线端子应设在探测器内部。
4.2.5.7.2 接线端子的功能应标注清晰。
4.2.5.7.3 不同电压等级的接线端子应分开设置。
4.2.5.8 电源过流保护器件
探测器电源过流保护器件,其额定保护动作电流值一般不应大于探测器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当最大工作电流大于6A时,额定保护动作电流值可取其1.5倍。在靠近该器件处应清楚标注其参数值。
4.2.6 防护性能
探测器的防护性能应符合GB 23757-2009中3.2的要求。
4.2.7 使用说明书
探测器应有相应的中文使用说明书,且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应满足GB/T 9969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