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产品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
a)试验前检查试验;
b)标准温度的定温报警动作温度试验;
c)定温报警不动作试验;
d)标准温度的差温报警动作性能试验;
e)差温报警不动作试验;
f)响应时间及一致性试验;
g)抗拉试验。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型式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f)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提出要求。
6.2.3 型式检验结果按GB 12978规定的判定方法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