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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GB50440-2007

    • 发布日期:2018-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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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1远程监控系统的网络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类系统接入远程监控系统时,应保证网络连接安全。
        2 对远程监控系统资源的访问应有身份认证和授权。
        3 建立网管系统,设置防火墙,对计算机病毒进行实时监控和报警。.
    4.6.2 远程监控系统的应用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数据库服务器应有备份功能。
        2 监控中心应有火灾报警信息接收的应急备份功能。
        3 应有防止修改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等原始数据的功能。
        4 应有系统运行记录。
      条文说明  
    4.6 系统安全
     
    4.6.1 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的网络安全要求。
        1 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设计过程中,各类系统或设备的连接和接入首先要保证网络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连接和接入主要指建筑消防设施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用户信息装置与报警传输网络、报警传输网络与监控中心、监控中心与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监控中心与公安消防机构接口、监控中心与联网用户接口。
        2 规定了访问系统要有身份认证和授权。
        3 规定了系统网络管理方面的要求,即应设置防火墙,对计算机病毒实时监控和报警。
    4.6.2 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的应用安全要求。
        1 规定了存储远程监控系统各种数据的服务器应有数据备份能力。
        2 监控中心应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能够正常接收、处理报警信息。
        3 规定了系统应具有对数据安全管理的措施,保证监控中心已接收并存储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原始数据记录不被修改。
        4 规定了系统应具有运行记录功能,保证系统的运行过程都有详细的日志记录。
    5.1.1 远程监控系统配置应符合表5.1.1的要求。 表5.1.1 远程监控系统配置表
    远程监控系统配置表

    条文说明  
    5.1 系统配置
     
    5.1.1 本条列出远程监控系统中的主要设备的配置方式和数量要求。各类设备的配置数量是根据监控中心建设规模以及联网用户数量决定的。表5.1.1内数量均为下限。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本规范第2.0.5条所指相同。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详细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由相关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报警受理系统”与本规范第2.0.6条所指相同。每个监控中心使用一套报警受理系统,报警受理系统至少配置3个坐席。
         “信息查询系统”与本规范第2.0.7条所指相同。
         “用户服务系统”与本规范第2.0.8条所指相同。
         “火警信息终端”是设置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的信息显示终端,显示经由监控中心确认的真实火警信息。
         “信息查询接口”由监控中心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可通过此接口登陆监控中心的信息查询系统,检索、查询联网用户相关信息。
         “信息服务接口”由监控中心为各联网用户提供,联网用户通过身份认证和授权后,登陆监控中心的用户服务系统,进行信息查询、录入、维护等。
         “网络设备”即保证监控中心网络正常运行所需要的设备,其性能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
         “电源设备”即保证监控中心正常供电的设备,其性能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
         “数据库服务器”即系统正常运行过程中数据的存储设备,其性能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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