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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GB50440-2007

    • 发布日期:2018-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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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1 远程监控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前应对系统进行调试。
    6.3.2 远程监控系统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各设备和平台软件按设计要求安装完毕。
        2 远程监控系统的安装环境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的有关要求。
        3 对系统中的各用电设备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4 制定调试和试运行方案。
        5 备齐本规范第6.1.3条和第6.1.4条规定的技术文件。
    6.3.3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模拟一起火灾报警,检查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接收火灾报警信息的完整性,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按照规定的通信协议和数据格式将信息通过报警传输网络传送到监控中心。
        2 模拟建筑消防设施的各种状态,检查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接收信息的完整性,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按照规定的通信协议和数据格式将信息通过报警传输网络传送到监控中心。
        3 同时模拟一起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检查监控中心接收信息的顺序是否体现火警优先原则。
        4 模拟手动报警,检查监控中心接收火灾报警信息的完整性。
        5 进行自检操作,检查自检情况。
        6 模拟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故障,检查故障声、光信号提示情况。
        7 模拟主电断电,检查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功能。
    6.3.4 报警受理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模拟一起火灾报警,检查报警受理系统接收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的正确性,检查报警受理系统接收并显示火灾报警信息的完整性,检查报警受理系统与发出模拟火灾报警信息的联网用户进行警情核实和确认的功能,并检查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接收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的内容完整性。
        2 模拟各种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变化,检查报警受理系统接收并存储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的完整性,检查对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的信息跟踪、记录和查询功能,并检查故障报警信息是否能够发送到联网用户的相关人员。
        3 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送巡检测试指令,检查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接收巡检测试指令的完整性。
        4 检查报警信息的历史记录查询功能。
        5 检查报警受理系统与联网用户进行语音、数据或图像通信功能。
        6 检查报警受理系统报警受理的语音和相应时间记录功能。
        7 模拟报警受理系统故障,检查声、光提示功能。
        8 检查报警受理系统启、停时间记录和查询功能。
        9 检查消防地理信息系统是否具有显示城市行政区域、道路、建筑、水源、联网用户、消防站及责任区等地理信息及其属性信息,并对信息提供编辑、修改、放大、缩小、移动、导航、全屏显示、图层管理等功能。
    6.3.5 信息查询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择联网用户,查询该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
        2 选择联网用户,查询该用户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3 选择联网用户,查询该用户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4 选择联网用户,查询该用户的日常值班、在岗等信息。
        5 按照日期、单位名称、单位类型、建筑物类型、建筑消防设施类型、信息类型等检索项查询、统计本条第1〜4款的信息。
    6.3.6 用户管理服务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择联网用户,检查该用户登录系统使用权限的正确性。
        2 模拟一起火灾报警,查询该用户火灾报警、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等信息是否与报警受理系统的报警信息相同。
        3 检查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功能,检查对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情况执行录入、修改、删除、查看等操作是否正常。
        4 检查联网用户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系统数据录入、编辑功能。
        5 检查随机查岗功能,检查联网用户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并检查是否收到在岗应答。
    6.3.7 火警信息终端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模拟一起火灾报警,由报警受理系统向火警信息终端发送联网用户火灾报警信息,检查火警信息终端的声、光提示情况。
        2 检查火警信息终端显示的火灾报警信息完整性。
        3 进行自检操作,检查自检情况。
        4 模拟火警信息终端故障,检查声、光报警情况。
    6.3.8 远程监控系统在各项功能调试后应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1个月。
    6.3.9 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文件和调试记录等文件应形成技术文档,存储备查。
      条文说明  
    6.3 调试
     
    6.3.1 远程监控系统正式投入使用之前,必须保证系统功能和技术性能已经达到设计要求。系统可能存在的缺陷、漏洞和潜在的故障隐患都需要在调试和试运行过程中排除解决。所以本条规定远程监控系统必须完成调试和试运行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6.3.2 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调试前的准备工作内容,要求各系统的功能达到设计要求,具备系统调试环境、有调试方案和相关的技术标准文件。系统调试按照各系统的基本调试内容、方法等调试要点进行。
        1 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调试的前提条件。
        2 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安装环境。
        3 规定了系统中各设备检查的方法。
        4 说明为了保证远程监控系统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调试之前应制定调试和试运行方案。
        5 说明为了保证调试过程的全面、完善,调试之前需要准备的技术资料。
    6.3.3 本条规定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基本功能的调试内容和方法。
        1 规定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接收火灾报警并上传监控中心的调试方法。
        2 规定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接收建筑消防设施各种状态信息的调试方法。
        3 规定了当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同时接收到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时,应该按照火警优先的顺序进行处理并上传到监控中心的调试方法。
        4 规定了当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接收到手动报警设备的报警信息时,能将报警信息实时上传到监控中心。
        5 规定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自检功能的调试方法。
        6 规定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故障情况下的调试方法。
        7 规定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供电情况的调试方法。
    6.3.4 本条规定了报警受理系统基本功能的调试内容和方法。
        1 规定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实时接收信息,并上传到报警受理系统的调试方法,对报警受理系统接收和显示信息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并规定了报警受理系统核实、确认上传火灾报警信息的调试方法。
        2 规定了检查报警受理系统接收并处理联网用户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功能的调试方法。
        3 规定了对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巡检调试方法。
        4 规定了查询历史信息的调试方法。
        5 规定了报警受理系统同联网用户进行语音、数据或图像通信功能的调试方法。
        6 规定了报警受理系统录音录时功能的调试方法。
        7 规定了报警受理系统故障告警功能的调试方法。
        8 规定了对系统运行过程详细记录、信息查询的调试方法。
        9 规定了消防地理信息系统的调试方法。
    6.3.5 本条规定了信息查询系统基本功能的调试方法。
        1 规定了查询用户火灾报警信息的调试方法。
        2 规定了查询用户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的调试方法。
        3 规定了查询用户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调试方法。
        4 规定了查询用户日常值班、在岗情况的调试方法。
        5 规定了信息检索查询的调试方法。
    6.3.6本条规定了用户服务系统基本功能的调试方法。
        1 规定了用户权限调试方法。
        2 规定了实时显示本单位的火灾报警信息及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的调试方法。
        3 规定了联网用户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功能使用的调试方法。
        4 规定了联网用户消防安全管理功能的调试方法。
        5 规定了随机查岗功能的调试方法。
    6.3.7本条规定了火警信息终端基本功能的调试方法。
        1 规定了火警信息终端接收报警受理系统发送火灾报警信息的调试方法。
        2 规定了检查火警信息终端显示信息内容的要求。
        3 规定了火警信息终端自检功能的调试方法。
        4 规定了火警信息终端故障告警功能的调试方法。
    6.3.8 本条规定了用户服务系统调试通过后的试运行时问。系统功能调试完成后,系统正式运行之前还需要进行试运行,检查这段时间各功能运行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系统未来正常运行。
    6.3.9 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技术文档保存情况。系统的维护工作是保证系统未来正常运行的前提,要想保证系统维护工作的正常进行,系统的技术文档、调试记录是基础资料。
    7.1.1 远程监控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前接入的测试联网用户数量不应少于5个,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7.1.2 远程监控系统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
    7.1.3 远程监控系统验收应包括主要设备的验收和系统集成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远程监控系统中各设备功能均应检查、试验1次,并应满足要求。
        2 远程监控系统中各软件功能均应检查、试验1次,并应满足要求。
        3 远程监控系统各项通信功能均应进行3次通信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4 远程监控系统集成功能应检查、试验2次,并应满足要求。
    7.1.4 远程监控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 系统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工程合同、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系统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6 系统设备清单。
    7.1.5 系统验收应按附录D填写“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由建设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的各方共同商定并签章。
      条文说明  
    7.1 一般规定
     
    7.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工程验收是系统交付使用前的一项重要技术工作。由于以前没有验收统一标准和具体要求,造成对系统是否达到设计功能要求,能否投入正常使用等重大问题心中无数。鉴于这种情况,为确保系统发挥其作用,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并建议在工程验收合格前应接入一定数量的联网用户进行测试,强调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7.1.2 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工程验收的单位主体,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
    7.1.3 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施工产品进场质量检查验收和施工过程质量检查验收是各子系统功能测试验收和系统集成验收的基础,应在各子系统功能测试验收和系统集成验收前完成。
        1 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中各设备功能验收方法。
        2 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中各软件功能验收方法。
        3 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中各项通信功能验收方法。
        4 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集成功能验收方法。
    7.1.4 为保证系统工程验收能顺利进行,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工程验收时应具备的6种技术文件。
        1 规定了系统竣工后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2 规定了工程验收时需要准备的技术文档。这些文档对系统维护有重要的作用。
        3、4 款规定了工程验收需要提供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和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能够详细了解施工过程质量。
        5、6 款规定了系统验收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设备清单及检验报告等产品合格证明材料。
    7.1.5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验收记录”包括了施工产品进场质量检查验收、施工过程质量检查验收、各子系统功能测试验收、系统集成验收的结论。具体检查、测试报告作为附录归档,供系统验收时查验。参加验收的各方根据这些阶段验收结论,判定远程监控系统整体工程是否合格,联合出具书面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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