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1 远程监控系统验收合格判定条件应为:本规范第4.2.1条的第1、2、3、5款、第4.2.2、4.6.1、4.6.2、5.2.1、5.2.2、5.2.3、5.2.5、5.3.1、5.3.2、6.2.1、7.1.4条中的所有款项不合格数量为0项,否则为不合格。
7.3.2 远程监控系统验收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应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1个月,复验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条文说明
7.3 系统验收判定条件
7.3.1 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工程验收是否合格的判定条件,使远程监控系统工程质量验收有统一的评价标准,操作上简便易行。本条明确了施工和质量验收的规定条文中所有款项必须全部合格,否则为系统验收不合格。
7.3.2 本条规定了验收不合格应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整改完毕重新进入试运行和系统验收程序。复验时,“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验收记录”中已经有验收合格结论的,不再重复验收。
8.1.1 远程监控系统的运行及维护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该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应由从事火灾报警、消防设备、计算机软件、网络通信等专业5年以上(含5年)经历的人员构成。
8.1.2 远程监控系统的运行操作人员上岗前应具备熟练操作设备的能力。
8.1.3 远程监控系统的检查应按本章相关规定进行,并应按附录E表E.0.1填写。
条文说明
8.1 一般规定
8.1.1 为保证远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投入使用时,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并应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8.1.2 为保证远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投入使用时,应由经过培训的专人负责系统的使用操作和维护管理。
8.1.3 为保证远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投入使用时日常需要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