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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GB50440-2007

    • 发布日期:2018-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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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1 远程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级及以上城市应设置一个或多个远程监控系统,单个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数量不宜大于5000个。
        2 县级城市宜设置远程监控系统,或与地级及以上城市远程监控系统合用。
    3.0.2 远程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为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的火警信息终端提供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
        2 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查询。
        3为联网用户提供自身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查询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等服务。
    3.0.3 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列为系统的联网用户;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宜列为系统的联网用户。
        2 联网用户应按附录A的内容将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实时发送至监控中心。
        3 联网用户应按附录B的内容将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发送至监控中心。其中,日常防火巡查信息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信息应在检查完毕后的当日内发送至监控中心,其他发生变化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应在3日内发送至监控中心。
      条文说明  
    3 基本规定
     
        本章规定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系统设置、监控中心和系统联网用户方面的基本要求。
    3.0.1 本条规定了需要设置远程监控系统的城市类型。
        1 规定了地级及以上城市设置远程监控系统的要求,考虑到远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的可靠性,建议单个系统的联网用户接入数量不宜大于5000个。
        2 规定了县一级城市远程监控系统的设置要求,建议县级城市设置远程监控系统,或者与地级及以上城市的远程监控系统合并使用,即设置在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监控中心,管理范围可以覆盖相关县级城市的联网用户,从而减少系统建设和维护成本。
    3.0.2 本条规定远程监控系统监控中心的基本功能,即提供火灾报警信息、信息查询和用户信息服务。
    3.0.3 本条规定了对远程监控系统中的联网用户的基本要求。
        1 规定了需要接入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要求。
        2 规定了联网用户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的实时传送要求。联网用户通过用户信息传输装置采集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信息,并通过报警传输网络发送至监控中心。具体传送信息内容按照附录A的要求。
        3 规定了联网用户传送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要求。联网用户可以通过监控中心用户服务系统提供的接口传送相关信息,也可采取人工报送的方式。当联网用户的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3日内通过上述方式报送变化信息。其中附录B中的消防设施定期检查信息和防火巡查信息应在当日内传送,以便监控中心能够及时掌握联网用户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4.1.1 监控中心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中,并宜设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位;监控中心周围不应设置电磁场干扰较强或其他影响监控中心正常工作的设备。
    4.1.2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设置在联网用户的消防控制室内。联网用户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宜设置在有人值班的部位。
    4.1.3 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容量和监控中心的通信传输信道容量、信息存储能力等,应留有一定的余量。
    4.1.4 远程监控系统使用的设备、材料及配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4.1.5 远程监控系统的通信协议和数据格式等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要求。
      条文说明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规定了监控中心的设置地点要求,以保证监控中心的安全运行和系统可靠性。
    4.1.2 本条规定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设置地点要求,以便于进行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操作。
    4.1.3 由于联网用户以及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接入远程监控中心系统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系统能够容纳的联网用户数量直接关系到监控中心的实际运行效果。本条说明系统设计要考虑未来接入系统的用户容量和监控中心通信信道容量、信息存储能力,保证系统具有一定的扩展性。
    4.1.4 本条规定是保证系统可靠工作的首要条件。如果系统主要设备未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系统可靠性就无从谈起。
    4.1.5 本条规定按本规范进行系统设计时,系统的通信协议和信息数据格式应与配套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协调一致,不得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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