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119火灾报警系统(简称系统)技术要求
4.1.1 系统只有在有火警或测试的情况下才占用电话线路,监视状态下不影响电话线路的正常使用。
4.1.2 系统要求凡由119火警线往报警接收机传输火灾报警信息的报警发送器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必须符合以下协议:
a.物理层协议
符合GB 7622,采用半双工、600波特方式,传号1300Hz、空号1700Hz。
b.应用层数据协议
波特率:600bps
数据位:8位
校验位:1位
校验方式:奇校验
停止位:1位
c.数据单元组成
第一字节:前导符@
第二字节:标志字节(其中A—火警;T—测试)
第三字节~第十五字节:地址码(其中第三字节~第十字节为电话号码,电话号码不足八位结尾以空格填充,第十一字节~第十四字节为区域地址码)
第十五字节:数据校验和(第二字节~第十四字节之和)
第十六字节~第十九字节:附加信息字节长度
第二十字节~ :附加信息(英文字符为ASCII码,中文字符为GB 2312-80码)
例: 4.1.3 系统的报警信息传输时间应不大于60s,根据传输时间,分为以下三级:
一级:不大于10s
二级:不大于20s
三级:不大于60s
4.2 报警发送器
4.2.1 报警发送器采用单独电源供电,具有电源自动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掉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自动转换到主电源。
4.2.2 报警发送器发送信号电平应符合GB 7617的规定。
4.2.3 报警发送器与电话网应隔离。
4.2.4 当出现火警而电话线又被占用时,报警发送器应能自动中断电话,开始发送报警信息。
4.2.5 报警发送器应具有如下功能:
4.2.5.1 能自动或手动向报警接收机发送报警、测试信息;当自动或手动触发报警后,报警发送器应给出明确指示。
4.2.5.2 建立信息通路
当报警发送器响应报警信号后自动摘机,检测到拨号音后,自动重复拨119 号码,直至收到回铃音为止。同时给出拨号指示。等待拨号音的时间不应超过4s,如果在4s之内未检测到拨号音,报警发送器应挂机,再次自动摘机,第二次检测拨号音的时间可超过4s,但不应超过8s。
为确定信息通路的建立,报警发送器在拨号后应检测报警接收机应答信号(55Hz、0AAH),如从拨号结束后2s之内未收到应答信号,报警发送器应自动挂机,挂机时间不超过3s,接着重复开始的过程。
4.2.5.3 发送报警信息
报警发送器收到报警接收机的应答信号后,开始发送报警信息,同时给出报警发送指示。报警信息发送完成后,报警发送器等待报警接收机的回答信号,若在信息发送完成后500ms内未收到回答信号,本次发送将中止,进行新的一次联系。
4.2.5.4 发送成功
报警发送器接收到确认信号ACK(06H),表明本次报警发送成功,报警发送器给出成功指示后挂机。对于提供语言通道的报警发送器,可将线路切换到语音通道后再挂机。
4.2.5.5 信息重发
报警发送器接收到否认信号NAK(15H),表明本次信息传输出错,报警发送器应重新发送报警信号,如连续三次收到否认信号则中止发送,按发送失败处理。
4.2.5.6 发送失败
60s内报警信息不能发送出去,当报警发送器输出发送失败信号后,应重复建立信息通路。此时能通过人工中止发送。
4.2.5.7 报警发送器具有测试功能,测试报警发送器与报警接收机间的信息通路是否畅通。
4.3 报警接收机
4.3.1 连接报警接收机的电话线路为119火警线。
4.3.2 报警接收机发送应答信号电平符合GB 7617规定。
4.3.3 报警接收机应具有以下功能:
4.3.3.1 自动接收报警发送器发送来的火灾报警信息,同时发出声音报警信号,指示火灾发生地点。
当119火警信息呼入时,报警接收机在1s 内自动摘机,发送应答信号(55H、0AAH),检测报警信息前导符“@”。若报警接收机在100ms时还未接收到前导符“@”,应自动连通语言通路,由人工接警;否则,报警接收机按4.1.2规定的数据格式接收报警信息,校验正确后向报警发送器发送确认码ACK(06H),若接收数据出错,报警接收机发送否认码NAK(15H),重新接收报警信息。
4.3.3.2 报警接收机具有符合RS-232通信标准接口。
4.3.3.3 当与报警接收机相连的电话线出现断路、短路时,报警接收机应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4.3.3.4 报警接收机具有自检功能。在每次自检时间超过60s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的,在自检时间内,若有火灾报警信号呼入时,报警接收机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4.3.3.5 报警接收机应具有显示或记录接警时间的计时装置,其日计时误差不大于30s。
4.3.3.6 报警接收机具有主、备电源转换装置,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
4.4 报警发送器和报警接收机应能耐受气候环境条件的试验,应符合GB 4717中有关规定。
4.5 报警发送器和报警接收机应耐受的机械条件的试验,应符合GB 4717中有关规定。
4.6 报警发送器和报警接收机应耐受电干扰条件的试验,应符合GB 4717中有关规定。
4.7 报警发送器和报警接收机对交流电网电压变动情况的要求应符合GB 4717中有关规定。
4.8 报警发送器和报警接收机对绝缘电阻的要求应符合GB 4717中有关规定。
4.9 主要部件性能应符合GB 4717中有关规定。
5.1.1 119火灾报警系统试验程序见下表。 5.1.2 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是型式试验,受试产品试样数应不少于三套,并在试验前予以编号。
5.1.3 119火灾报警系统试验程序表中1~10项试验应在11~17项试验之前进行,其中1、2项试验必须首先进行。
5.1.4 受试119火警报警系统(以下简称试样)在试验前均应进行外观检查,符合下述要求方可进行试验:
a.外表无腐蚀、涂覆层剥落、气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b.紧固部位无松动、控制机构应灵活;
c.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
5.1.5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时,则各项试验均应在下述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15~35℃
相对湿度:45%~75%
大气压力:86~106kPa
5.1.6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时,则各项试验数据的误差均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