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消防文库>消防汇总 > 正文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 发布日期:2018-01-06
    • 浏览次数:1037
    10.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0.1.1的规定。 表10.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表10.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注:1 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 (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油处理室,处理重油及柴油时,为丙类;处理原油时,为甲类。
    10.1.2 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10.1.1 新增条文。
        厂区内各车间的火灾危险性基本上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1.1条分类。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按国内外火力发电厂设计和运行的经验确定。汽机房、燃机厂房、余热锅炉房和集中控制室基本布置在主厂房构成一个整体,其火灾危险性绝大部分属丁类。
    10.1.2 新增条文。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15502421522
    售后咨询热线
    18002469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