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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 发布日期:2018-01-06
    • 浏览次数:1037
    10.2.1 天然气调压站、燃油处理室及供氢站应与其他辅助建筑分开布置。
    10.2.2 燃气轮机或主机或主厂房、余热锅炉、天然气调压站及燃油处理室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10.2.2的规定。  表10.2.2  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表10.2.2  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燃油燃机电厂的油罐的防火间距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2 厂区总平面布置
    10.2.1 新增条文。与电力行业标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有关条文协调确定。
    10.2.2 新增条文。与电力行业标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有关条文协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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