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7.1 目的
检验报警器经受振动的适应性及其结构的完好性。
5.17.2 方法
将报警器按其正常工作位置安装在振动台上,使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依次在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上,在10Hz—150Hz—10Hz的频率范围内,以0.981 m/s2的加速度幅值、1oct/min扫频速率,进行一次扫频循环,检查有无危险频率。如有危险频率,则使报警器分别在三个垂直的轴线的每个危险频率上进行加速度幅值为0.981m/s2、持续时间为90min±1min的定频振动试验。如无危险频率,则分别在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上进行频率为150Hz、加速度幅值为0.981m/s2持续时间为90min±1min的定频振动试验。
然后,按5.2条规定,在“最不利”方位上测量响应阈值,并与该报警器在一致性试验中的响应阈值相比较,其中大的响应阈值用ymax或mmax表示,小的用ymin或mmin表示。
5.17.3 要求
a)试验期间,报警器不应发出故障或火灾报警信号;
b)试验后,报警器无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
c)响应阈值比ymax:ymin或mmax:mmin应不大于1.6;
5.17.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振动台和夹具)应符合GB 16838-1997中第4.12.4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