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5.1 目的
检验报警器对带电人员接触造成静电放电的抵抗性。
5.25.2 方法
将报警器放置到试验用接地板上,其距接地板边的距离应不小于100min。按5.1.4条接通电源,使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调节静电放电发生器的输出电压为8000V,将连接150pF贮能电容器和150 Ω电阻器的静电放电探头充电到8000V,经该150 Ω电阻器对报警器进行放电。每次充电后应立即将静电放电探头触及到报警器外壳的一个试验点上,无论是否发生电弧放电,务必使探头尖端与试验点切实接触。静电放电应在报警器外壳(底表面和侧面)的不同试验点共进行10次。
依次放电间隔时间至少1s。
试验后按5.2条规定,在“最不利”方位上,测量响应阈值,并与该报警器在一致性试验中的响应阈值相比较,其中大的响应阈值用ymax或mmax表示,小的用ymin或mmin表示。
5.25.3 要求
a)试验期间,报警器不应发出故障或火灾报警信号;
b)响应阈值比ymax:ymin或mmax:mmin应不大于1.6;
5.25.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 16838-1997中第4.16.4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