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式检验应执行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全部检验,抽样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2只。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或正式 生产后满四年;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f)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
6.2.2 检验程序及判定原则应按照GB 12978-2003有关型式检验要求进行。
报警器应有清晰、耐久的标志,包括产品标志和质量检验标志。
7.1.1 产品标志
产品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制造厂名;
b)产品名称;
c)产品型号;
d)商标;
e)制造日期及产品编号;
f)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g)执行标准。
7.1.2 质量检验标志
质量检验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本标准代号及编号;
b)检验员;
c)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