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本标准规定的是型式试验,受试样品不少于18只,并在试验前进行编号,试验时先进行功能、电池故障报警、极性反接、声压、方位、一致性试验,其他试验宜按表1从上到下的顺序进行。
表1 试验程序
表1(续)
5.1.2 报警器在试验前应进行外观检查,符合下述要求时,方可进行试验:
a)表面无腐蚀、涂覆层剥落、起泡现象,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b)预防昆虫措施满足4.9条要求;
c)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结构无松动。
5.1.3 如在有关条款中没有说明时,则各项试验均应在下述正常的试验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 15℃~35℃;
相对湿度 45%~75%;
气压 86kPa~106kPa。
5.1.4 如果某项试验要求报警器处于监视状态,则应按报警器制造厂规定的要求供电,除非试验方法中有指定说明,给报警器供电的电源参数应设置在生产厂家规定的范围内,并且试验期间为常数,每个参数的选择应为规定值,或指定范围的平均值。
5.1.5 如在有关条款中没有说明,则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应为±5%。
5.1.6 具有可变响应阈值的报警器,在一致性试验时,应将报警器的响应阈值设在最大和最小极限值上分别进行试验;在火灾灵敏度试验时,应将报警器的响应阈值设在最大极限值上进行试验;在其余试验项目中,应将报警器的响应阈值设在最小极限值上进行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