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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报警控制器 GB4717-2005

    • 发布日期:2018-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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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1 目的
        检验控制器的监管功能。
    6.6.2 要求
        试样的监管功能应满足5.2.6的要求。
    6.6.3 方法
    6.6.3.1 将试样接人制造商声明具有此项功能的设备,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6.6.3.2 使任一设备发出监管信号,观察并记录试样监管报警声、光信号、监管总指示灯(器)及监管信号发出时间。
    6.6.3.3 手动消除监管报警声信号,再使另一设备发出监管信号,观察并记录试样监管报警声、光信号情况及信息显示和手动查询功能情况。
    6.6.3.4 对处于监管状态的试样,操作手动复位机构,观察并记录试样监管报警声、光信号情况。
    6.6.3.5 排除所有设备的监管信号,操作手动复位机构,观察并记录试样显示情况。
    关键词: 消防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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