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1 目的
检査控制器的自检功能。
6.7.2 要求
试样的自检功能应满足5.2.7的要求。
6.7.3 方法
6.7.3.1 将试样的任一组控制输出接上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另一组控制输出(如具备)接上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可用模拟装置),任一回路接入两只火灾探测器和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他回路(或部位)可分别接上等效负载,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6.7.3.2 手动操作试样自检机构,观察并记录试样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及输出接点动作情况;对于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的试样,在自检期间,使任一非自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并记录试样火灾报警显示情况。
6.7.3.3 手动操作试样指示灯、显示器自检功能,观察并记录所有指示灯(器)和显示器的指示情况。
6.7.3.4 对于具有能检查各部位或探测区火灾报警信号处理和显示功能的试样,使任一部位或探测区处于自检状态,检查并记录试样自检总指示灯(器)的设置、点亮情况及处于自检状态部位或探测区显示或手动査询情况。
6.7.3.5 手动操作解除正在进行的任一部位或探测区的自检状态,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
6.7.3.6 使任一部位或探测区处于自检状态,检查并记录试样其他非自检部位或探测区显示、输出及外控接点动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