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7.1 目的
检验控制器表面部件在经受碰撞时的可靠性。
6.27.2 要求
试验期间,试样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试样不应有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其性能应满足5.2.2〜5.2.9的要求。
6.27.3 方法
6.27.3.1 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6.27.3.2 对试样表面上的每个易损部件(如指示灯、显示器等)施加3次能量为0.5J±0.04J的碰撞。在进行试验时应小心进行,以确保上一组(3次)碰撞的结果不对后续各组碰撞的结果产生影响,在认为可能产生影响时,应不考虑发现的缺陷,取一新的试样,在同一位置重新进行碰撞试验。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工作状态;试验后,按6.2〜6.9进行功能试验。
6.27.3.3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 16838的相关规定。
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控制器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主要部(器)件检査;
b)火灾报警功能试验;
c)火灾报警控制功能试验;
d)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e)屏蔽功能试验;
f)监管功能试验;
g)自检功能试验;
h)绝缘电阻试验;
i)泄漏电流试验。
每台控制器在出厂前均应进行上述试验。以组件形式出厂的控制器,应配接相关部分组成整机,进行上述试验。其中任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