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 控制器的主要部(器)件,应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5.4.2 指示灯(器)
5.4.2.1 应以红色指示火灾报警状态、监管状态、向火灾报警传输设备传输信号和向消防联动设备输出控制信号;黄色指示故障、屏蔽、自检状态;绿色表示电源工作状态。
5.4.2.2 指示灯(器)功能应有标注。
5.4.2.3 在不大于500lx环境光条件下,在正前方22.5度视角范围内,状态指示灯(器)和电源指示灯(器)应在3m处清晰可见;其他指示灯(器)应在0.8m处清晰可见。
5.4.2.4 采用闪亮方式的指示灯(器)每次点亮时间应不小于0.25s,其火警指示灯(器)闪动频率应不小于1Hz,故障指示灯(器)闪动频率应不小于0.2Hz。
5.4.2.5 用一个指示灯(器)显示具体部位的故障、屏蔽和自检状态时,应能明确分辨。
5.4.3 在100lx〜500lx环境光线条件下,字母(符)-数字显示器,显示字符应在正前方22.5度视角内,0.8m处可读。
5.4.4 音响器件
5.4.4.1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65dB,小于115dB。
5.4.4.2 在控制器额定工作电压85%条件下音响器件应能正常工作。
5.4.5 熔断器
用于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他过电流保护器件,其额定电流值一般应不大于控制器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当最大工作电流大于6A时,熔断器电流值可取其1.5倍。在靠近熔断器或其他过电流保护器件处应清楚地标注其参数值。
5.4.6 接线端子
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注其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
5.4.7 充电器及备用电源
5.4.7.1 电源正极连接导线为红色,负极为黑色或蓝色。
5.4.7.2 充电电流应不大于电池生产厂规定的额定值。
5.4.8 开关和按键
开关和按键应在其上或靠近的位置清楚地标注出其功能。
6.1.1 试验程序见表2。
表2 试验程序
6.1.2 试样为控制器2台(集中区域兼容型控制器为4台),试样应在试验前予以编号。
6.1.3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则各项试验均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15℃〜35℃;
湿度:25%RH〜75%RH;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6.1.4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时,各项试验灸据的容差均为±5%。
6.1.5 试样在试验前均应进行外观及主要部(器)件检査,对于软件实现控制功能的控制器,还应进行软件文件检查,符合下述要求时方可进行试验。
a)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齐全,使用说明书满足相关要求;
b)试样表面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c)紧固部位无松动;
d)提交的软件文件应满足5.3的规定;
e)主要部(器)件性能应能满足5.4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