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报警控制器
Fire alarm control units
GB 4717-2005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
本标准的第5、6、7、8章内容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参考了ISO 7240-2:2003《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第2部分:控制和指示设备》。
本标准代替GB 4717-1993《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与GB 4717-93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1 本标准在技术要求方面引入了国际标准ISO/FDIS 7240-2:2002中提出的最新要求,将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基本功能试验改为火灾报警功能、火灾报警控制功能、故障报警功能、屏蔽功能、监管功能、自检功能、信息显示与査询功能、系统兼容功能、电源功能、软件控制功能等项试验;
2 本标准采用了最新版本的电磁兼容国际标准,增加了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浪涌(冲击)抗扰度、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抗扰度等项试验,选择了适当的严酷等级,与国际标准对应;
3 本标准中关于产品安全性的要求增加泄漏电流试验;
4 对软件控制的产品提出了软件文件要求;
5 本标准增加了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有利于产品的规模化生产。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4717-1993。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辽宁省消防局;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厉剑、宋希伟、丁宏军、郭铁南、费春祥、张德成、郭树林、张学军、李丁、李宁、孙宇。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4717-1984
——GB 4717-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