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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2007

    • 发布日期:2018-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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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说明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即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人们为了及早发现和通报火灾,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而设置在建筑物内或其他场所的一种自动消防系统,它是一种应用相当广泛的现代消防设施,是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一种有力工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人发展和消防保卫工作的不断加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等一系列消防技术法规的贯彻实施,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推广应用有了很大发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出日益显著的作用。
        本规范的制定,不仅为有关安装、使用等部门和单位提供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较为科学合理的技术标准,也为验收机构提供了一个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这对于更好地发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本规范是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配套规范,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与该规范是一致的。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是专业睦很强的技术工作,需要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完成。此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建设部门组织的验收.以确保系统完好、无误,正常可靠。
    1.0.4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其他有关规范的关系。本规范是一本专业技术规范,其内容涉及范围较广。在执行中,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保证标准、规范的协调一致性。

    2.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 A 划分。
    2.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2.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附录 B 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2.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2 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齐全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3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正常施工要求。
    2.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
    2.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2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3 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4 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6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附录 C 的要求填写。
    2.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应按附录 D 的要求填写。
    2.1.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1.9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并按本规范附录 E 的要求填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条文说明

    2.1 质量管理

    2.1.1 本条按照火灾目动报警系统的特点对分邵、分项工程进行划分。
    2.1.2 本条对施工企业的资质要求作出了规定。施工队伍的素质是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的关键。本条强调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应与工程的等级相对应,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因其管理水平不高、施工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等问题,无法完成等级高的施工项目。
    2.1.3 施工方案对指导工程施工和提高施工质量,明确质量验收标准很有效,同时有利于监理或建设单位审查并互相遵守。
    2.1.4 本条规定了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的技术、物质条件。这些规定是施工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1.5 为保证工程质量,强调施工单位无权任意修改设计图纸,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有必要进行修改时,需经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
    2.1.6 本条具体规定了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主要方面一是按施工技术标准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二是施工单位每道工序完成后除了自检、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外,还强调了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还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要求;同样相关专业工序之间也应进行中间交接检验,使各工序和各相关专业之间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三是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调试,调试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规定进行。
    2.1.7 本条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填写格式应满足本规范附录 D 的要求。
    2.1.8 本条强调在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安装使用。
    2.1.9 本条强调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责任人及填写记录表的格式要求。

    关键词: 消防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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