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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2007

    • 发布日期:2018-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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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 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验相关材料。
    2.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认证(认可)证书、检验报告与产品。
    2.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认可)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检验报告与产品。
    2.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2.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相关资料。
      条文说明  
    2.2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
     
    2.2.1 本条规定了设备、材料及配件进人施工现场前文件检查的内容。其中检验报告及认证(认可)证书是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有许多产品是国家强制认证(认可)和型式检验的,进场前必须具备与产品对应的检验报告和证书;另外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认证(认可)产品应贴有相应国家机构颁发的认证(认可)标识。因此检验报告、证书和标识是证明产品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的法定证据。
    2.2.2 本条强调应重点检查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是否与认证(认可)证书的内容一致。从近年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情况来看,个别企业存在送检产品与实际工程应用产品质量不一致或因考虑经济原因更改已通过检验的产品等现象,造成产品质量存在先天缺陷,使系统容易产生无法开通、误报率高、误动作等问题,严重影响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因此,在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场前,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组织人员认真检查、核对。
    2.2.3 本条强调应重点检查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是否与检验报告的内容一致。对于非国家强制认证的
    产品,应通过核对检验报告来确保该产品是通过国家相关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
    2.2.4 通过目测检验主要设备、材料和配件的外观及结构完好性。
    2.2.5 本条强调设备、材料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与设计方案一致,符合设计要求,且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3.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3.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结束后,施工方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
    3.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条文说明

    3.1 一般规定

    3.1.1 本规定考虑到在设计单位尚未最后选定设备、完成设计图纸的情况下,为了不影响施工单位与土建配合,故制定这条最低要求。
    3.1.2 主要目的是强调在施工过程中做好相关记录,为竣工验收及资料归档做准备。
    3.1.3 目的是强调施工方应全数检查系统的安装质量。
    3.1.4 施工完毕后,可能有的图纸已经修改,有的产品已经变更。如果进行系统调试时缺乏必需的资料和文件,调试困难将很大。规定此条将便于调试能够顺利进行。

    关键词: 消防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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