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5.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同时确定安装设备的位置、型号、数量,抽样时应选择有代表性、作用不同、位置不同的设备。
条文说明
5.2 验收准备
5.2.1 本条规定了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准备的技术文件。施工过程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提交,其内容应包括如本规范第3.1.2条规定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系统回路绝缘电阻测试记录、接地电阻记录等;调试记录及施工图纸资料均应由施工单位和参与调试的产品厂家提供,调试报告内容除按本规范附录规定填写记录表外,还应包括调试、检验记录和消防联动逻辑关系表等;为了使当地验收机构通过验收了解掌握工程中使用产品的类别、数量、生产厂家等清况,建设和使用单位应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为了加强消防设备的维修和管理,在验收时,建设和使用单位就应确定管理和维修人员,同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和验收机构提交验收文件资料。
5.2.2 本条规定了系统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进行施工质量的复查。主要是进行系统功能睦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抓紧整改,以便提高一次验收的合格率。在过去的验收中发现,有的建设和使用单位急于开业或投人使用,往往是在施工未完或是调试未完的情况下就要求验收,验收机构进行验收时,因施工质量不好,验收进行不下去或验收不合格。这样既浪费了时间,又不能保证验收工作的质量,所以必须要求,没有经过复查或复查讨消防机构指出的质量问题没有整改的工程,不得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