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和本规范第3.2节要求对系统的布线进行检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5.3.2 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要求验收技术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3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3节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5.3.4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4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5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5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6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6节的要求进行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7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采样孔加入试验烟,空气吸气式火灾探测器在120s内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验方法:秒表测量,观察检查。
4 依据说明书使采样管气路处于故障时,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在100s内应发出故障信号。
检验方法:秒表测量,观察检查。
5.3.8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在探测区域最不利处模拟火灾,探测器应能正确响应。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9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5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施加适当推力或模拟动作时,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10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和第3.6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规范第4.10.1~4.10.6条逐项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时,其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动作情况、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5 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手动状态时,其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手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依次启动相应的受控设备,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动作情况、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5.3.11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和第3.6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控制、显示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的有关要求。
检验方法: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5.3.12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功能验收应按第4.11节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第4.12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4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3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5 消防电话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电话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9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电话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消防电话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4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6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和第3.8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5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7 系统备用电源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备用电源的容量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系统备用电源的工作时间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充电48h 后,断开设备主电源,测量持续工作时间。
5.3.18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验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10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7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9 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2 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8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20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9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21 防火卷帘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防火卷帘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20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22 系统性能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进行检查。
5.3.23 消火栓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5.3.2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5.3.25 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次。
5.3.26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5.3.27 防烟排烟风机、防火阀和防排烟系统阀门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防烟排烟风机1~3次;报警联动停、消防控制室直接停通风空调送风1~3次;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1~3次。
5.3.28 消防电梯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功能检验,非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联动返回首层功能检验。
条文说明
5.3 验收
5.3.1 布线和施工质量对整个系统工作的可靠性和稳定哇都极为重要,因此其验收是非常必要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与其他电气系统的施工都是相同的,在施工和验收时均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的有关规定。
5.3.2 本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对验收部门在验收前全面掌握该消防系统的清况及用户对该系统的使用和维护都是必要的,验收部门在验收时对这些文件要进行验收,且应抽查这些文件与现场具体情况的对应性。
5.3.3~5.3.28 这26条对整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灭火设备的功能进行功能抽验的内容和方法作了规定。由于这些设备功能在现行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中已有明确规定,本节不再赘述。
6.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6.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 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2 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
3 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4 系统操作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5 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6.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包括本规范第6.1.2条规定的技术档案,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
条文说明
6.1 使用前准备
6.1.1 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管理主要是落实人员加强日常管理,系统投人运行后,操作维护至关重要。尽管设备先进,设计安装合理,如管理不善,操作维护不当,同样不能充分发挥设备的作用。管理、操作、维护人员上岗必须进行专门培训,掌握有关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以免由于知识缺乏操作不当或误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培训和考核的方式可以根据各地具体的情况而定。
6.1.2 系统正式启用时,使用单位必备的文件资料,其格式不作统一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使用单位应建立系统的技术档案,将所有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存档,由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时间较长,资料的保存有利于系统的使用、维护、修理。一般存档的资料有:
1 有关消防设备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2 变更设计部分的实际施工图;
3 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4 安装技术记录(包括隐蔽工程检验记录);
5 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
6 系统竣工清况表;
7 安装竣工报告;
8 调试开通报告;
9 竣工验收情况表;
10 管理操作人员登记表;
11 操作使用规程;
12 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13 值班员职责;
14 设备维修记录等。
6.1.3 应建立技术档案,便于使用后的维护和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