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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01-2007

    • 发布日期:201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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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及配件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设备清单、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安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书。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检查有关资料。
    2.3.2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备及配件等产品的表面应无明显凹陷、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包装应完好。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观察检查。
    2.3.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计算机、服务器、显示器、打印设备、数据终端等信息技术设备应为通过中国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网络设备等产品应具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查验产品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查验产品的认证标志和许可证编号。
    2.3.4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卫星通信设备等产品应具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产品许可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各种车载通信系统设备等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系统或设备。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查验许可证、检测报告及随带技术文件。
    2.3.5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开关插座、接线端子盒电线电缆线槽桥架等电器材料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应有许可证编号或安全认证标志。
        检查数量及方法:查验产品的许可证编号或安全认证标志。同一类产品按20%抽样检查。同一类产品数量少于5时,全数检查。
    2.3.6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用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系统(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和网络管理系统等平台软件应具有软件使用(授权)许可证。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查验许可证及随带技术文件。
    2.3.7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用户应用信息系统等专业应用软件应具有安装程序和程序结构说明、安装使用维护手册等技术文件;用户应用信息系统等专业应用软件应由国家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技术要求检测。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检查检测报告、技术文件等有关资料。
    2.3.8 设备及配件、材料、软件等产品进场时应按附录填写“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产品进场质量检查记录”。
    3.1.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不得随意修改。当确需更改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并应经过建设单位确认。
    3.1.2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承担。
    3.1.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安装、调试等相关记录;当有设计变更时,应做好设计变更记录。
    3.1.4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检查不合格,应进行整改。
        2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验收合格,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4 安装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有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附录C填写:“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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