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简易式灭火器
Simplified fire extinguishers
GA 86-2009
代替GA 86—1994
2009-09-25 发布 2009-1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中第4章、第5章和8.1.1,8.1.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主要参考英国标准BS 6165:2002《不可重复充装的气雾式小型灭火器》。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 86—1994《简易式灭火器》。
本标准与GA 86—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对简易式水基型灭火器和简易式氢氟烃类气体灭火器的要求(见5.1);
——增加了电绝缘性能试验方法(见6.7);
——修改了简易式灭火器的定义和型号编制(1994年版的3.1和第4章;本版的3.1和4.2);
——增加了简易式灭火器的分类(见4.1);
——修改了使用温度性能、内表面腐蚀的要求和试验方法(1994年版的5.1.3和5.6.2;本版的5.1.3和5.6.3);
——修改了灭火性能、抗振动的要求和试验方法(1994年版的5.1.4和5.2.3;本版的5.1.4~5.1.6,和5.2.3);
——修改了检验规则和不合格分类(1994年版的3.1和第4章;本版的3.1和4.2);
——删除了热稳定性能要求(1994年版的5.4.2)。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器具、配件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北京久久神龙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毛毅平、杨小时、周奕、张艳、贾香娥。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86—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