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检查项目
7.2.1.1 安全检查项目
灭火器的安全检查项目如下规定:
a)变形试验;
b)爆破试验。
7.2.1.2 一般检查项目
灭火器的一般检查项目如下规定:
a)标志及外观检查;
b)20℃喷射性能检查;
c)气密检查;
d)操作机构检查;
e)灭火剂充装量检查;
f)结构检查;
g)压力指示器检验。
注:压力指示器检验为灭火器组装前的检验。
7.2.2 不合格分类
灭火器的不合格分类见表11。
7.2.3 确定抽样方案及抽样方法
灭火器的抽样方案及抽样方法如下规定:
a)安全检查项目的样本可以从不大于500具为一批的产品(可以是未充装灭火剂的装配完毕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具。
b)—般检查项目的样本应从生产包装完毕,提交入库或出售的批中随机抽取。随机抽取的方法应按GB/T 10111的规定。样本大小应根据批量和不合格类别,按表6~表8的规定确定。
7.2.4 样本检查
根据灭火器的类型按本标准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查。
7.2.5 批的接收与拒收的判定
7.2.5.1 本检查规定的批质量是以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数表示。
7.2.5.2 当安全检查项目中未发现不合格,则接收该批;当安全项目中有一个不合格时,即应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拒收该批。
7.2.5.3 当一般检查项目的各检查项目中的各类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各合格判定数Ac时,则接收该批;当各检查项目中的某类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各不合格判定数Re时,则应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拒收该批。
7.2.5.4 在进行放宽检查时,如果抽样检查后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数大于接收判定数Ac、小于拒收判定数Re时,接收该批,但从下一批开始应执行正常检查。 7.2.6 不合格批的处理
对于安全检查项目判为不合格的批,应拒绝入库或出售,或停止转入下道工序,经过对批产品进行全数返工之后,可按7.2.1.1重新进行检查,若仍出现不合格,则可许再提交。
对于一般检查项目判为不合格的批,应拒绝入库或出售,经过对该批单位产品逐只返工或返检剔除不合格品后,可再次提交检查。再次提交批采取正常或加严检查,检查范围是该项检查的全部类别的不合格,还是仅仅导致批拒收的特定类别不合格,应由负责部门确定。
注:负责部门(下同)系指下列部门之一:
a)供货方内部的质量管理部门;
b)订货方;
c)订货方与供货方协商同意的部门;
d)独立的鉴定和试验部门。
7.2.7 连续批抽样方案严格性调整
7.2.7.1 调整的原则
连续提交批的质量出现变化时,通过转移规则进行调整,采用宽严程度不同的抽样方案(见表6~表8)。
7.2.7.2 检查的开始
除负责部门另有规定外,在检查开始时使用正常检查。
7.2.7.3 检查的继续
除需要按转移规则改变抽样方案的严格性外,下一批检查继续使用与前一批检查严格性相同的抽样方案。对于各类不合格,原则上可以分别进行严格性调整,根据管理上的方便,也可以不独立地进行调整。
7.2.7.4 从正常检查到加严检查
进行正常检查时,若连续5批或小于5批中有2批经初检查被拒收,则从下一批开始执行加严检查。
7.2.7.5 从加严检查到正常检查
进行加严检查时,若连续5批经初检查被接收,则从下一批开始执行正常检查。
7.2.7.6 从正常检查到放宽检查
进行正常检查时,若下列条件均满足,则从下一批开始执行放宽检查:.
a)连续10批或如表9注中所指定的更多的批,初检查均被接收;
b)在a)规定的批所抽取的样本中,不合格总数小于或等于表7中规定的界限数;
c)生产稳定;
d)负责部门认为可以放宽检查。
7.2.7.7 从放宽检查到正常检查
进行放宽检查时,若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则从下批开始执行正常检查:
a)有一批初检查不合格;
b)有一批按7.2.5.4接收;
c)生产不正常;
d)负责部门认为有必要执行正常检查。
7.2.7.8 暂停检查
加严检查开始后,若初检查不合格批数累计到5批(不包括以前转到加严检查出现的不合格批数),则暂时停止按本标准进行的检查。
暂停检查后,如果供货方采取了措施,改善了提交批的质量,经负责部门认可,可以恢复按本标准规定的检查,一般从加严检查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