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消防文库>消防火灾 > 正文

    消防救生气垫 GA631-2006

    • 发布日期:2018-08-28
    • 浏览次数:1012
    7.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逐具进行检验,检验项目按本标准的5.1、5.2、5.6、5.7、5.9、5.12进行,合格后方可出厂。
    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的定型检验;
    b)正式生产后,在结构、材料、工艺上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正常生产满2年时;
    d)产品停产1年后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内容为本标准规定全部项目,检验结果均应达到本标准的规定。
    关键词: 消防灭火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15502421522
    售后咨询热线
    18002469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