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 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及储罐区等。
4.3.3 高炉煤气、发生炉煤气、转炉煤气和铁合金电炉煤气的管道不应埋地敷设。
4.3.4 氧气管道不得与燃油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和电缆、电线同沟敷设,动力电缆不得与可燃、助燃气体和燃油管道同沟敷设。
4.3.5 燃油管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宜架空敷设,若架空敷设有困难时,可采用管沟敷设,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管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宜独立敷设,可与不燃气体、水管道(消防供水管道除外)共同敷设在不燃烧体作盖板的地沟内。
2 燃油管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可与使用目的相同的可燃气体管道同沟敷设,但沟内应用细砂充填且不得与其他地沟相通。
3 其他用途的管道横穿地沟时,其穿过地沟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套管伸出地沟两壁的长度应大于200mm。
4 应有防止含甲、乙、丙类液体的污水流渗沟内的措施。
4.3.6 架空电力线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爆炸危险性场所,在跨越非爆炸危险性场所时,其距地面的净空高度应满足车辆通行及作业设备安全操作的要求。
2 甲类厂(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单罐容量大于200m³或总容量大于1000m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小水平间距不应小于40.0m,当储罐为地下直埋式时,架空电力线与相应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可减小50%。
3 架空电力线路和架空煤气管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表4.3.6的规定。 4.3.6 架空电力线路和架空煤气管道之间的间距
架空电力线路电压等级 |
最小水平净距(m) (导线最大风偏时) |
最小垂直净距(m) | |
管道下 | 管道上 | ||
1KV以下 | 1.5 | 1.5 | 3.0 |
1~20KV | 3.0 | 3.0 | 3.5 |
35~110 KV | 4.0 | 不允许架设 | 4.0 |
4.3.7 热力管道与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3 管线布置
4.3.2 本条规定了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及储罐区等是总结了实践中的经验,为防止扩大危害而制定的。
4.3.3 高炉煤气、发生炉煤气、转炉煤气及铁合金电炉煤气中一氧化碳的含量较高,如果采用地下直埋式,一旦泄漏将会造成极大的危害,所以不允许埋地敷设。
4.3.4 由于油质管道泄漏时油品会渗到氧气管道上,有可能引发火灾,电缆线本身也有可能发生火灾,故严禁氧气管道与油管、电缆等在狭小的地沟内同沟敷设。
4.3.5 架空敷设容易早期发现管道泄漏等问题,并便于修复,因此应优先选用架空敷设。
钢铁冶金企业中有大量的燃油管道(丙类管道),无论自流或在压力下流动,在长期的生产过程中都难免会发生介质泄漏,如果采用地下直埋式,出现泄漏等事故不宜发现,而一旦透出地面,事故已非初期,危害较大,同时也不便于检修和维护。如采用管沟,泄漏的可燃液体挥发后容易形成可燃蒸气,特别是比重大的可燃气体或易于挥发的气体,容易在管沟内聚积,酿成火灾或爆炸的潜在危险,所以应该特别注意,防止事故的发生。另外,当管沟进出厂房及生产装置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隔断,以免外部火灾蔓延造成过大损失。
氧气、乙炔、煤气在不通行的地沟有泄漏时,容易产生积聚,此时如地沟内有油质流入或有水积存,则会发生火灾或者有严重腐蚀破坏管道的可能性,故作出本规定。工艺需要与可燃介质同沟敷设时,沟内填满细砂是为了使发生泄漏的气体不积聚,且在着火时有阻火灭火作用。
4.3.6 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定。
1 现行国家标准《66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电力线路防护规程》及《工业企业通讯设计规范》GB J42等有关规定对相应的架空线的布置均有较详细的规定,管线综合布置时应符合这些规范的规定。
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中第7.2节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第8.3节制定本款内容。
5.1.1 厂房、仓库、办公楼、食堂等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5.1.2 主控楼(室)、主电室、配电室等的疏散出口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但当其建筑面积小于60㎡时,可设置1个。
5.1.3 建筑面积不超过250㎡的电缆夹层及不超过100㎡的电气地下室、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且无人值守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5.1.4 长度大于50.0m的电缆隧(廊)道的端部应设置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距隧道顶端的距离不应大于5.0m。当电缆隧(廊)道长度超过200.0m时,中间应增设疏散出口,其间距不应超过100.0m。
条文说明
5.1 安全疏散
5.1.3 电缆夹层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且无人值守,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执行。
5.1.4 钢铁冶金企业中的电缆隧(廊)道长度往往达数百米,甚至可达千米以上。对于自然通风的电缆隧道,在100.0m左右会设一进一出2个风井,并在井壁上配有爬梯。为了保证火灾发生时的人员安全,本条规定“当电缆隧(廊)道长度超过200.0m时,中间应增设疏散出口”。考虑到电缆隧(廊)道平时无人值守,只有巡检人员熟悉现场情况,所以在这里所指的“疏散口”并不要求为安全出口,如上述的通风井也是可以起到疏散的作用。另外,鉴于电缆隧(廊)道中专门增加中间出口的结构工作量较大,颇费建设资金,在满足疏散出口设置规定的同时,应尽量节省投资,规定其间距不应超过100.0m
还需要注意的是电缆隧(廊)道的形式是由工艺决定的,一般多分支。因此,在本条中规定应在“端部”设置安全出口,不仅是指主电缆隧(廊)道的两头,电缆隧(廊)道分支的端部也应设置安全出口,如Y形分支的电缆隧(廊)道,其端部即为3个;X形分支的电缆隧(廊)道其端部是4个;另外,考虑到火灾发生时人的疏散行为模式,安全出口的位置距离隧道顶端不宜过大,故本条规定不应大于5.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