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建筑制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a)建筑制品(除铺地材料外)的燃烧性能不低于GB 8624规定的D级,且产烟毒性等级不低于t1级;
b)铺地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GB 8624规定的Df1级,且产烟毒性等级不低于t1级。
5.2 公共场所使用的装饰墙布(毡)、窗帘、帷幕、装饰包布(毡)、床罩、家具包布等阻燃织物的燃烧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5.3 耐水洗的阻燃织物,在进行燃烧性能试验前,应按GB/T 17596中规定的缓和洗涤程序对试样进 行洗涤,干燥宜用烘箱干燥法,洗涤次数不得少于12次。耐干洗的阻燃织物,在进行燃烧性能试验前, 应按GB/T 19981.2中的正常材料干洗程序执行,洗涤次数不得少于6次。
5.4 公共场所使用的电线导管、燃气管道、插座、开关、灯具、家电外壳等塑料和橡胶制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5.5 公共场所使用的座椅、沙发、床垫等软垫家具中所用的泡沫塑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5.6 公共场所室内使用的床、床垫、接线柜、沙发、茶几、桌、椅等家具/组件的燃烧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5.7 公共场所使用的光纤电缆、通讯电线电缆和电力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
5.8 对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和使用的其他要求见附录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