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应经抽样送国家认可并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以确定其阻燃 性能等级,阻燃制品及组件的阻燃性能等级应采用适当的方式标注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的阻燃性能等级必须明示。
6.2 阻燃建筑制品(除铺地材料外)的标识方式如下:
6.3 阻燃铺地材料的标识方式如下:
6.4 除建筑制品外,其他阻燃制品及组件的标识方式举例如下:
阻燃1级(建材/饰材)
阻燃1级(织物 非耐洗)
阻燃1级(织物 耐水洗30次)
阻燃1级(塑料/橡胶)
阻燃2级(泡沫塑料)
阻燃2级(家具/组件)
阻燃1级(电线/电缆C类)
阻燃2级(电线/电缆A类)
6.5 阻燃性能标识除阻燃性能等级外尚应包括:能唯一识别的编号、依据标准、实施检验的机构名称等内容。
6.6 产品阻燃性能标识的内容应与产品的检验结果一致。若阻燃制品及组件的结构、组成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超过报吿的有效性期限时,应重新抽样送国家认可并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以确认其是否可继续使用相应的阻燃性能等级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