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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防火规范 GB50039-2010

    • 发布日期:201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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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 农村 rural area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市、镇规划区以外的镇、乡、村庄的统称。
    2.0.2 村庄 village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2.0.3 消防点 fire fighting spot
        设置在农村的集中放置消防车辆、器材,并配有专职、义务或志愿消防队员的固定场所。
    2.0.4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the place combined with habitation,production,storage and business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俗称“三合一”。
      条文说明  
    2 术语
     
        由于我国的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农村”没有明确的定义,其地域范围也不明确,结合本规范所指导的范围给出了农村的概念。
        村庄在我国的各地有不同的称谓,例如村屯、村寨等。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俗称“三合一”建筑。该同一建筑空间可以是一独立建筑或一建筑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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