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封面
6.1.1 案卷封面格式见附录A。
6.1.2 封面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全宗名称:一般填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全称,全称过长的可填写规范化简称;
b) 类别名称:填写“火灾事故调查档案”;
c) 案卷题名:填写发生火灾的单位或地址、发生火灾的日期、火灾性质。填写题名应遵守以下规则:
1) 发生火灾的单位或地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用工商营业执照等法定证明文件上的名称,城镇居民、农村村民住宅用住宅住址;
2) 发生火灾的日期,具体到月、日,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中间用圆点分隔;
3) 火灾性质:按照公安部有关火灾等级标准确定的“一般火灾”应表示为“火灾”,较大以上火灾直接填写较大火灾、重大火灾、特别重大火灾等。
d) 卷内文件起止时间:卷内最早一份文件材料形成或收集的年、月至最晚一份文件材料形成或收集的年、月;
e) 保管期限:
1) 保管期限起算时间,立卷时应划定案卷的存留期限,保管期限从结案后第二年开始算起;
2) 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卷保管期限为5年,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卷保管期限为50年,其他火灾事故调查案卷保管期限为16年至50年。
f) 立卷单位:填写具体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可使用规范化简称;
g) 卷数,“本案共X卷,第X卷共X页”中,“本案共X卷”内用中文大写数字填写一案多卷所立案卷的总数,“第X卷”内用中文大写数字填写该卷在本案中的排序即册号,“共X页”用中文小写数字填写该案卷内文件的页数;
h) 其他:封面全宗号、类别号由立卷人填写,目录号、案卷号由档案管理人员填写。
6.2 目录
6.2.1 卷内文件目录格式见附录B。
6.2.2 目录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顺序号:以卷内文件排列先后顺次填写的序号,即件号;
b) 文号:文件制发机关的发文字号;
c) 责任者,对档案内容进行制作或负有责任的团体和个人,即文件的署名者。填写责任者应遵守以下规则:
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责任者一般填写全称,也可填写规范化简称,不应著录“本市”、“本局”;
2) 个人责任者一般只填写姓名,必要时在姓名后填写对档案负有责任的职位、职称或其他身份,并用“()"表示;
3) 联合行文的责任者,应填写列于首位的责任者,立卷单位本身是责任者的也应填写,两个责任者之间的间隔用“;”,被省略的责任者用“等”表示。
d) 题名:即文件的标题,应填写全称。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能说明文件内容的文件,应自拟标题,外加"[ ]”号;
e) 日期:填写制作或收集材料的日期。填写时以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前四位表示年,后四位表示月、日,月、日不足2位的,前面补“0”;
f) 页号:填写每件文件首页所对应的页号。
6.3页号
卷内材料,除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空白页、作废页外,应在正面右上角和反面左上角用铅笔逐页编写阿拉伯数字页号,页号从“1”编起,为流水号,不应重复和漏号。
6.4 备考表
6.4.1 备考表格式见附录C。
6.4.2 备考表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本卷情况说明:填写卷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立卷后发生或发现的问题由有关的档案管理人员填写并签名、标注时间;
b) 立卷人:由火灾调查人员立卷并签名;
c) 检查人:由档案管理人员检查并签名;
d) 立卷时间:立卷完成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