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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498-2009

    • 发布日期:201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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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1  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统组件及配件的规格、型号、数量、安装位置及安装质量;
        2  管道及附件的规格、型号、位置、坡向、坡度、连接方式及安装质量;
        3  固定管道的支、吊架,管墩的位置、间距及牢固程度;
        4  管道穿防火堤、楼板、防火墙及变形缝的处理;
        5  管道和设备的防腐;
        6  消防泵房、水源和水位指示装置;
        7  电源、备用动力及电气设备;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量测及试验检查。
    8.2.2  系统启动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手动启动功能验收试验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系统电源处于接通状态,各控制装置的操作按钮处于手动状态。逐个按下各消防泵组的手动操作启、停按钮,观察消防泵组的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逐个按下各电控阀门的手动操作启、停按钮,观察阀门的启、闭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用手动按钮或手持式无线遥控发射装置逐个操控相对应的消防炮做俯仰
    和水平回转动作,观察各消防炮的动作及反馈信号是否正常,观察消防炮在设计规定的回转范围内是否与消防炮塔干涉,消防炮塔的防腐涂层是否完好。对带有直流喷雾转换功能的消防炮,还应检验其喷雾动作控制功能。
        2  主、备电源的切换功能验收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系统主、备电源处于接通状态,在主电源上设定一个故障,备用电源应能自动投入运行;在备用电源上设定一个故障,主电源应能自动投入运行。
        3  消防泵组功能验收试验。
        1)  消防泵组运行验收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系统设计要求,启动消防泵组,观察该消防泵组及相关设备动作是否正常,若正常,消防泵组在设计负荷下,连续运转不应少于2h。
        2)  主、备泵组自动切换功能验收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接通控制装置电源,并使消防泵组控制装置处于自动状态,人工启动一台消防泵组,观察该消防泵组及相关设备动作是否正常,若正常,则在消防泵组控制装置内人为为该消防泵组设定一个故障,使之停泵。此时,备用消防泵组应能自动投入运行。消防泵组在设计负荷下,连续运转不应少于30min。
        4  联动控制功能验收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设计的联动控制单元进行逐个检查。接通系统电源,使待检联动控制单元的被控设备均处于自动状态,按下对应的联动启动按钮,该单元应能按设计要求自动启动消防泵组,打开阀门等相关设备,直至消防炮喷射灭火剂( 或水幕保护系统出水)。该单元设备的动作与信号反馈应符合设计要求。
    8.2.3  系统喷射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验收条件:
        1)  水炮和水幕保护系统采用消防水进行喷射;
        2)  泡沫炮系统的比例混合装置及泡沫液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消防泵组供水达到额定供水压力;
        4)  干粉炮系统的干粉型号、规格、储量和氮气瓶组的规格、压力应符合系统设计要求;
        5)  系统手动启动和联动控制功能正常;
        6)  系统中参与控制的阀门工作正常。
        试验结果:
        1)  水炮、水幕、泡沫炮的实际工作压力不应小于相应的设计工作压力;
        2)  水炮、泡沫炮、干粉炮的水平、俯仰回转角应符合设计要求,带直流喷雾转换功能的消防水炮的喷雾角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保护水幕喷头的喷射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泡沫炮系统的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提供的混合液的混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自启动至喷出水或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干粉炮系统自启动至喷出干粉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8.2.4  系统功能验收判定条件。系统启动功能与喷射功能验收全部检查内 容验收合格。方可判定为系统功能验收合格。

    条文说明
    8.2.1  本条规定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验收时,应按本条的内容对系统施工质量进行全面考核验收。
        为了使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验收能够顺利进行,尽管监理和施工单位已对系统的组件、材料进行了进场检验和复验,对施工过程进行了全面检查并进行了调试,但验 收时还应按照本条规定的内容对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验收,以保证系统的施工质量和系统功能验收时能正常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8.2.2  该系统能否在发生火灾时实现设计所要求的灭火功能,其可靠启动则是关键。本条文规定了系统手动启动功能,主、备电源的切换功能,消防泵组功能,联动控制功能等功能验收的内容、检查数量和检查方法。
    8.2.3  本条文规定了系统喷射功能验收的检查数量 验收条件以及验收试验结果的合格判定要求。
    8.2.4  系统功能包括启动功能和喷射功能,是系统实现设计灭火能力的前提,本条文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规定了系统功能验收合格的判定条件。
    9.1.1  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9.1.2  系统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的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9.1.3  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1  施工、验收阶段所出具的文件资料;
        2  系统的维护管理规程及记录表。
    9.1.4  对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者应立即更换,并应复原系统。
    9.1.5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向主管值班人员报告,取得维护负责人的同意并采取防范措施后方能修理。
    9.1.6  干粉罐与氮气瓶组的维护应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9.1.7  应对灭火剂的使用有效期进行定期检查,对超出使用期限的灭火剂应及时更换。

    条文说明
    9.1.1  本条规定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必须执行。其目的是保障系统可靠运行。
    9.1.2  本条规定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投入运行前,建设单位应配齐经过专门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的人员负责系统的定期检查和维护。
        严格的管理、正确的操作、精心的维护和仔细认真的检查是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能否发挥正常作用的关键之一 ,实践证明没有任何一种灭火系统在没有平时的精心维护下,就能发挥良好作用。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使用的时间较长,有的设备和绝大部分管道在室外,有的管道埋地,这样长期受环境的影响极易生锈、腐蚀,有的部件可能老化。因此加强日常的检查和维护管理,对系统保持正常运行至关重要。为此,要求检查、维护、管理和操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消防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才能胜任此项工作。从目前国内现状来看,大型石化企业都设专职消防队即企业消防队,他们训练有素。但一般企业没有专职消防队,也不设专职操作人员,而是由工艺岗位上的操作人员兼职,他们对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不是十分了解,所以上岗前必须对他们进行专门培训,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规程,并通过考试合格才能承担此项任务,否则会影响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达不到灭火的目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9.1.3  本条规定了系统投入运行时应具备的技术资料,这是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检查维护所必需的。
        管理人员要搞好检查、维护工作,必须对系统有全面的了解,熟悉系统的性能、构造及设备的安装使用说明和检查维护方法,才能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系统的检查维护是一项长期延续的工作,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规程,做好系统的检查、维护记录,便于判断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检查、维护工作是否按要求进行,为今后的维护管理积累必要的档案资料。
    9.1.4  本条对检查和试验的结果作了规定。对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或修复,对损坏或不合格者应立即更换,使系统复原。这样才能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这里还应指出:各建设部门在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关停系统,如有需要报停或废止要拆除的系统,要征求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同意后按规定程序,由专门施工单位负责拆除。
    9.1.5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保护的对象一般为重大工程,比较重要,修理可能影响系统功能的发挥,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才能进行处理。
    9.1.6  干粉罐和氮气瓶组属于压力容器。维护需遵循《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相关规定。
    9.1.7  灭火剂包括泡沫液、干粉等,是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关键材料,直接影响系统的灭火效果。在系统投入使用后,应定期检查灭火剂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若灭火剂已过有效期,应及时更换新的灭火剂,对于保证系统的灭火效果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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