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对在评定中出现不符合、不合格情况的哈龙灭火系统应进行处置。处置分为整改和报废两种方式。
6.2 出现4.10、4.11、5.1.3规定情形时评定终止,按报废处置。
6.3 资料审核,现场检査,现场功能性测试及产品检验中出现不符合或不合格,但不厲于4.10、4.11及 5.1.3规定情形的,应进行整改。
6.4 整改或报废的哈龙灭火系统,其处置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处置过程应符合国家、行业的安全环保要求和标准规定。
6.5 实施整改的哈龙灭火系统,灭火剂的分离回收、纯化处理、重新充装等过程应按附录G的要求出具有关过程记录,并报当地坏境保护部门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6.6 需整改的哈龙灭火系统,因无法整改或整改后经再次评定,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应按报废处置。
6.7 报废的哈龙灭火系统,系统拆卸,运输、灭火剂分离回收、储存容器解体等处置工作的主要过程应按附录H的要求进行过程记录,并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