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申请评定的哈龙灭火系统使用单位应提供下述资料:
a) 系统竣工图纸、防护区与装置储存间验收合格资料,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验收合格资料,系统功能验收合格资料。
b) 系统与灭火剂储存容器、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等主要组件。以及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连接件的出厂合格证和/或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
c) 系统中采用的不能复验的部件。 由生产厂出具的同批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d) 主要维护管理资料,包括:
1) 系统及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2) 按照TSG R0004 及相关标准,灭火剂储存容器进行定期检验的合格报告;
3) 按照GB 50263—2007,灭火剂输送管道进行定期耐压检验的合格证;
4) 压力表、安全泄压装置等进行定期检验的合格报告;
5) 与系统配套的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的质量确认资料;
6) 系统主要设备、灭火剂、组件更换后的产品质量确认资料;
7) 灭火剂瓶组、集流管、灭火剂输送管道、喷嘴等系统及主要组件的日常维护管理记录等。
5 1.2 哈龙灭火系统评定机构负责资料审核。资料审核记录表见附录B。
5 1.3 资料审核中出现下述问题之一的。评定结论应判定为不合格,并按6.3处置;
a) 产品市场准入不符合规定的;
b) 灭火剂储存容器超过使用年限,或未按照TSG R004要求进行定期检验超过两个周期以上的;
c) 压力表和安全泄压装置未进行定期检验或维护更换的;
d) 提供虚假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