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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 发布日期:201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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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1 设置在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 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灭火器型式 危险等级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15 30
    中危险级 20 40
    轻危险级 25 50
    5.2.2 设置在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灭火器型式 危险等级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9 18
       中危险级 12 24
       轻危险级 15 30
    5.2.3 D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5.2.4 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
      条文说明  
    5.2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5.2.1 在发生火灾后,及时、有效地用灭火器扑灭初起火灾,取决于多种因素,而灭火器保护距离的远近,显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它实际上关系到人们是否能及时取用灭火器,进而是否能够迅速扑灭初起小火,或者是否会使火势失控成灾等一系列问题。
    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标准和我国有关地方法规对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各有如下规定:
        美国划分A类、B类火灾场所,对各类场所又划分为轻、中、严重危险级,对A类配置场所各危险等级的灭火器的保护距离要求小于22.7m。
    英国划分A类、B类火灾场所,不划分危险等级,对于A类配置场所,要求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小于30m。
        澳大利亚划分A类、B类火灾场所,对各类场所划分为轻、中、严重危险级,对A类场所各危险等级的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均要求小于15m。
        我国以往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不划分火灾场所和危险等级,一般规定灭火器的保护距离15~30m,,其中手提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为15~23m。
        考虑到国人的身材和体能等各方面因素,参照上述几国的保护距离均值,本条规定了中危险级的A类场所的手提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取20m,而轻危险级和严重危险级显而易见距离应该远些和近些,分别规定为25m和15m。这样,就使这些数据既同各国标准的规定基本吻合,又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推车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主要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并基于上述手提式灭火器保护距离确定的相同思路而做出的规定。通过讨论和征求意见,编制组一致认为推车式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为手提式灭火器的2倍较适宜,而且这一规定已经执行了10多年。
    5.2.2 对于B类和C类场所,国外标准大多是一并考虑的,编制组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在目前国际上均尚无C类灭火定级标准的情况下是可行的。
        在具体确定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时,由于B类火灾的燃烧和蔓延速度通常比A类火灾要快,危险性也较A类火灾大,故B类场所的最大保护距离应比A类小。
        至于本条其他方面的说明与本规范第5.2.1条的条文说明大体相同。
        本条规定参考了两方面的情况:一是国外标准;二是我国以往的地方法规和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然后加以综合、确定。
        国外对B类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的规定如表5所示。 表5 国外对B类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国别 B类危险场所
    轻危险级 中危险级 严重危险级
    灭火级别 保护距离 灭火级别 保护距离 灭火级别 保护距离
    澳大
    利亚
    5B 2m 20B 5m 40B 10m
    10B 3.5m 30B 7.5m 60B 12.5m
    20B 5m 40B 10m 80B 15m
    美国 5B 9.15m 10B 9.15m 40B 9.15m

        从表5中可以看出,澳大利亚、美国是在每一危险等级下,对某一灭火级别各规定一个保护距离,但两国数据不相一致,而英国的规定又太笼统,与本规范的编写格式不一样,可比性差。综合这些情况,编制组参照美国标准,规定了手提式灭火器在三个危险等级的B类火灾场所的保护距离分别为9m、12m和15m,并且不考虑灭火级别规格这一因素,而代之以用手提式和推车式的灭火器型式的不同来加以区别,从而使其更为合理,易于理解,便于实施。
    5.2.3 D类火灾是实际存在的,但由于目前世界各国和国际标准对适用于扑救该类火灾的灭火器均未明确规定其灭火级别,也未确定其标准火试模型,况且国内至今尚无此类灭火器的定型产品,因而本条只能对其保护距离作原则性的规定。
    5.2.4 因为E类火灾通常是伴随着A类或B类火灾而同时存在的,所以设置在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可按照与之同时存在的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执行。6.1.1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6.1.2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6.1.3 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时,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条文说明  
    6.1 一般规定 
    6.1.1 本规范1990年版、1997年版均规定在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全面修订时将“配置场所”改为“计算单元”,这样不仅更符合本规范的编制意图,而且比较合理。
        本条规定还考虑到在发生火灾时,若能同时使用两具灭火器共同灭火,则对迅速、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非常有利。同时,两具灭火器还可起到相互备用的作用,即使其中一具失效,另一具仍可正常使用。英国国家标准也规定对普通楼层,每层灭火器的最少配置数量为2具。
    6.1.2 本条规定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配置数量不宜多于5具,这主要是从消防实战考虑,就是说在失火后可能会有许多人同时参加紧急灭火行动。如果同时到达同一个灭火器设置点来取用灭火器的人员太多,而且许多人都手提1具灭火器到同一个着火点去灭火,则会互相干扰,使得现场非常杂乱,影响灭火,容易贻误战机。况且一个设置点中的灭火器数量太多,亦有灭火器展览之嫌。而且为放置数量过多的灭火器而设计的灭火器箱、挂钩、托架的尺寸则会过大,所占用的空间亦相对较大,对正常办公、生产、生活均不利。
    6.1.3 住宅楼的公共部位应当配置灭火器。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的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需要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这是最低的要求:即目前可按照每100m2 配置1具1A手提式灭火器的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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