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等级 | 严重危险级 | 中危险级 | 轻危险级 |
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 3A | 2A | 1A |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A) | 50 | 75 | 100 |
危险等级 | 严重危险级 | 中危险级 | 轻危险级 |
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 89B | 55B | 21B |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B) | 0.5 | 1.0 | 1.5 |
6.2.4 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
条文说明
6.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6.2.1 随着我国灭火器产品质量标准GB4351(手提式灭火器)和GB8109(推车式灭火器)的全面修订,并分别与国际标准ISO7165(手提式灭火器)和ISO11601(推车式灭火器)接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 A类灭火级别体系修订为国际标准的A类灭火级别体系;本规范亦应与时俱进,同步修订。
本规范对A类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包括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和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的规定)的修订,主要是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11602-1:2000《灭火器的选择与配置》,并且结合我国国情,保持规范修订前后的标准定额相当。
6.2.2 随着我国灭火器产品质量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B类灭火级别体系也修订为国际标准的B类灭火级别体系;本规范亦应与时俱进,同步修订。
本规范对B类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包括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和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的规定)的修订,主要是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11602-1:2000《灭火器的选择与配置》,并且结合我国国情,保持规范修订前后的标准定额相当。
目前世界各国,也包括中国,通过灭火试验的方法,仅就灭火器对A类火灾和B类火灾的灭火效能确定了灭火级别,并规定了灭火器的配置基准;而对于C类火灾(以及D类、E类),鉴于ISO国际标准尚未确定扑灭C类火灾的标准火试模型,以及C类火灾的灭火级别目前尚难以准确测定等因素,因而至今世界各国和国际标准均无灭火器对C类火灾的灭火级别确认值,也没有关于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配置基准的规定。因此,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值实际上是以A类和B类灭火级别值为根据而制定的。当然,这也符合大多数火灾是A类和B类火灾的客观事实。由于C类火灾的特性与B类火灾比较接近,故按照世界各国的惯例,依据国际标准,本规范规定C类火灾场所的最低配置基准可按照B类火灾场所的最低配置基准执行。
6.2.3 本条是参考了现行国际标准ISO11602-1:2000《灭火器的选择与配置》和一些国外标准中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对于D类火灾,鉴于其标准火试模型尚未确定且灭火器的灭火效能难以准确测定等因素,至今世界各国和国际标准均无灭火器对D类火灾的灭火级别确认值。因此,本条只能对D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配置基准作原则性的规定。
6.2.4 因为E类火灾通常总是伴随A类或B类火灾而发生的,所以E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可按A类或B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执行。
7.1.1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应按计算单元进行。灭火器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最少需配数量的计算值应进位取整。
7.1.2 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小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
7.1.3 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条文说明
7.1 一般规定
7.1.1 按计算单元进行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既可简化设计计算,相同楼层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计算书和配置清单均可套用,减少设计工作量;也便于监督和管理。灭火器的最少需配数量和最小需配灭火级别的计算值的小数点之后的数字要求只进不舍,并进位成正整数,也是为了保证扑灭初起火灾的最低灭火力量。
7.1.2 为了保证扑灭初起火灾的最低灭火力量,本条规定经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后,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的各具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合计值和灭火器的配置数量不得小于按本章公式计算得出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最少需配数量的计算值,从而也保证了计算单元实配灭火器的数量不小于最少需配数量。
7.1.3 本条规定的实际含义是要求在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能完全保护到该计算单元内的任一可能着火点,不能出现空白区(死角)。也就是说本规范要求计算单元内的任一点,尤其是最不利点(距灭火器设置点的最远点),均应至少得到1具灭火器的保护,即任一可能着火点(包括最不利点)都应在至少1个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圆(以灭火器设置点为圆心,以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为半径)的范围内。
在计算单元内,灭火器的配置规格和数量应同时满足第6章规定的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和第5章规定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的要求,而对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的要求又是通过对灭火器设置点的定位和布置来实现的。在每个灭火器设置点上至少应有1具灭火器,最多不超过5具灭火器。美国标准《移动式灭火器标准》NFPA10-1998第E-3.2条中也规定:“对准确判定其危险等级的火灾危险场所,在选择灭火器时,有必要既满足配置数量的要求,又满足保护距离的要求。”
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与计算时,如果选择了规格较大的灭火器,则会使计算出的灭火器数量较少,而根据本规范关于保护距离的规定,则需保证足够的灭火器设置点数。这时要维持原定选配的灭火器的规格,则还需再增加几具符合要求的灭火器,以达到灭火器保护距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