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使用氯气(液氯)的工作间应独立设置,应设置直通室外的门,并应设置氯气浓度监测及报警装置;室内通风设备应为防爆型;设备和照明的开关应设置在室外;
2 工业废水、污泥的处理、存储,应依据其介质的火灾危险特性,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4.13.2 化验(试验)室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易燃、易爆介质的化验(试验)室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采用防爆型电器和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2 设置于甲、乙类厂房内或与之毗邻设置的化验(试验)室应符合本规范第6.2.3条的有关规定。
4.13.3 机械修理、汽车维修保养设施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柴油动力机械的保养车间,当车位不超过10个时,可与机械维修间厂房合建或贴邻建造,但应靠外墙布置;
2 汽车及柴油机械保养车间内的喷油泵试验间,应靠车间的外墙布置,室内应采取机械通风和防爆措施;
3 对于建筑面积不大于60㎡的充电间,可与停车库、维修间等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将其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充电间应有防爆、防腐蚀和机械通风等措施;
4 中小型的锻、铆、焊、机加工等各类机械修理厂房宜合建(贴建),其防火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1.1 有色金属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企业厂区的总体规划,按照功能明确、流向合理、交通方便、管线简捷、满足消防、确保安全的原则进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544的有关规定。
5.1.2 具有明火、散发火花、产生高温、烟尘的厂房以及使用(贮存)较多量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的厂房(仓库),在满足生产流程的前提下,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处,或者厂区及生活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必须远离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场所,且宜设置在厂区边缘或相对封闭的区域。
5.1.3 带式输送机通廊、管网支架等设施当穿越(或临近)架空高压电力线时,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的相关规定。
5.1.4 企业的消防队建制及其设施,宜根据工程建设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及所在地区的消防资源等因素确定。当需要设置达标的消防站(含独立或合建)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5.1.5 矿区的总平面布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山工业场地与草原、森林接壤时,应设置防火隔离带;
2 矿井井口、平硐口必须布置在安全地带,与丙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0.0m,与锻造、铆焊等有火花车间的防火间距宜大于20.0m,与丁类建(构)筑物(其中井架、井塔、提升机房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0m,且洞口周围200.0m范围内不应布置甲、乙、丙类设施和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矿井井口、平硐口作为安全出口时,其周围应设置通畅的道路;
3 有自燃、发火危险的排土场、炉渣堆场,不应设在矿井进风口常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矿井进风口的距离应大于80.0m;
4 浮选药剂库、油脂库到进风井、通风井扩散器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1.6的规定。 表5.1.6 浮选药剂库、油脂库距进风井、通风井扩散器的防火间距

5.1.7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储罐区及堆场的周围,场地绿化时宜选择水分大、油脂或蜡质少的常绿树种;
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不宜做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