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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630-2010

    • 发布日期:201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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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1 厂区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1 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廊)、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
        2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含发电机房、UPS室和蓄电池室等)、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等;
        3 调度中心、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主操作室、中控室等电气控制室和仪表室;
        4 电气地下室、地下液压、润滑油站(库)等场所。
    10.5.2 电气、液压、润滑油等地下室的疏散走道(廊)及其相关的主要疏散线路,应在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10.5.3 人员疏散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在主要通道地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1 lx。同时应保证火灾发生时仍需照明场所的正常照度。
    10.5.4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矿山工程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的有关规定。
    A.1.1 当满足式(A.1.1)时,验算钢柱(简称验算钢柱,下同)可不进行防火保护。   式中:Tsmax——验算钢柱在炉料热作用下的最高温度,按A.2.1条确定;
             Tc——验算钢柱的临界温度,按A.2.2条确定。
    A.1.2 如果不满足式(A.1.1)时,验算钢柱应采取技术措施或进行防火保护。防火保护措施可采用混凝土、轻骨料混凝土、砌块或其他材料进行表面包覆,防火保护高度(从厂房地面起)应不小于表A.1.2数值。包覆材料厚度不宜小于120mm。 表A.1.2 钢柱的保护高度(m
     
    表A.1.2 钢柱的保护高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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