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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GB50313-2013

    • 发布日期:2018-01-07
    • 浏览次数:1281
    7.2.1 操作系统软件、平台软件应具有软件使用(授权)许可证。
    7.2.2 应用软件应提供安装程序和程序结构说明、使用维护手册等技术文件。
    7.2.3 应用软件应由国家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或软件评测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技术要求检测。
    7.2.4 应用软件人机界面应采用中文显示,并应界面清晰、风格统一、操作方便。
      条文说明  
    7.2 系统软件
     
    7.2.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大部分功能是由软件来完成和体现的。本条规定了系统使用的系统软件、平台软件应具有软件使用(授权)许可证,一是保证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二是保证合理合法地使用知识产权保护的软件。
    7.2.2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专业应用软件应具有安装程序和程序结构说明、安装使用维护手册等技术文件,这些技术文件是消防通信系统建设和维护管理的重要保证。
    7.2.3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专业应用软件应由国家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或软件评测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技术要求检测,能够保证用户应用信息系统、接口等专业应用软件的质量。
    7.2.4 本条规定了软件人机界面要求。人机界面的设计应使操作过程简单方便,符合实战要求。
    8.1.1 国家、省(自治区)、地区(州、盟)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系统设备配置应符合表8.1.1的规定。 表8.1.1 国家、省(自治区)、地区(州、盟)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系统设备
    国家、省(自治区)、地区(州、盟)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系统设备
    国家、省(自治区)、地区(州、盟)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系统设备      注:1 “配置”栏内标“选配”的表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实际需求选择配置;
        2 数据库服务器、数据存储设备、程控交换机、网络安全设备、移动接入平台设备是消防业务信息系统共用设备;
        3 外网交换机、服务器、数据存储设备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实际需求选择配置。
    8.1.2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系统设备配置应符合表8.1.2的规定。 表8.1.2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系统设备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系统设备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系统设备      注:1 直辖市、省会市及国家计划单列市应按Ⅰ类标准配置;地级市应按Ⅱ类标准配置;县级市应按Ⅲ类标准配置;
        2 “配置”栏内标“选配”的表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实际需求选择配置;
        3 数据库服务器、数据存储设备、程控交换机、网络安全设备是消防业务信息系统共用设备。
      条文说明  
    8.1 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系统设备配置
     
    8.1.1 本条规定了国家、省(自治区)、地区(州、盟)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系统设备配置要求。
    8.1.2 本条规定了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系统设备配置要求。直辖市、省会城市及国家计划单列城市、地级城市、县级城市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职能定位、功能需求不同,系统设备配置可分别按Ⅰ、Ⅱ、Ⅲ类标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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