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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

    • 发布日期:201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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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1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4.1的规定。 表7.4.1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表7.4.1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条文说明  
    7.4 空气污染
     
    7.4.1 住宅室内空气中的氨、游离甲醛、苯、氨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等污染物对人体的健康危害很大,应对其活度、浓度加以控制。
        氡的活度与住宅选址有关,其他几种污染物的浓度与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家具以及住宅的通风条件有关。
    8.1.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采暖设施。
    8.1.3 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8.1.4 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内。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
    8.1.5 住宅的水表、电能表、热量表和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条文说明  
    8 设备
     
    8.1 一般规定
     
    8.1.1~8.1.3 给水排水系统、采暖设施及照明供电系统是基本的居住生活条件,并有利于居住者身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采暖设施主要是指集中采暖系统,也包括单户采暖系统。
    8.1.4 为便于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的维修和管理,不影响套内空间的使用,本条规定上述管线不应布置在套内。
    实践中,公共功能的管道、阀门、设备或部件设在套内,住户在装修时加以隐蔽,给维修和管理带来不便;在其他住户发生事故需要关闭检修阀门时,因设置阀门的住户无人而无法进入,不能正常维护,这样的事例较多。本条据此规定上述设备和部件应设在公共部位。
        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应设置在套外的管井内或公共部位。对于分区供水横干管,也应布置在其服务的住宅套内,而不应布置在与其毫无关系的套内;当采用远传水表或IC水表而将供水立管设在套内时,供检修用的阀门应设在公用部位的横管上,而不应设在套内的立管顶部。公共功能管道其他需经常操作的部件,还包括有线电视设备、电话分线箱和网络设备等。
    8.1.5 计量仪表的选择和安装方式,应符合安全可靠、便于计量和减少扰民的原则。计量仪表的设置位置,与仪表的种类有关住宅的分户水表宜相对集中读数,且宜设置在户外;对设置在户内的水表,宜采用远传水表或IC卡水表等智能化水表。其他计量仪表也宜设置在户外;当设置在户内时,应优先采用可靠的电子计量仪表。无论设置在户外还是户内,计量仪表的设置应便于直接读数、维修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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