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 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节能、防火、抗震的要求。
条文说明
3.3 既有住宅
3.3.1 住宅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当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并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对其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作相应处理。重大灾害(如火灾、风灾、地震等)对住宅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或潜在危害。遭遇重大灾害后的住宅需要继续使用时,也应进行鉴定,并做相应处理。
3.3.2 改造、改建既有住宅时,应结合现行建筑节能、防火、抗震方面的标准规定实施,使既有住宅逐步满足节能、火灾安全和抗震要求。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表4.1.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

续表4.1.2

2 表中“-”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m的道路开设出入口。
4.1.3 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条文说明
4 外部环境
4.1 相邻关系
4.1.1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5.0.2条制定。
住宅间距不但直接影响居住用地的建筑密度、开发强度和住宅室内外环境质量,更与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及居民的阳光权益等密切相关,备受大众关注,是居住用地规划与建设中的关键性指标。根据国内外成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将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4.1.1)作为确定住宅间距的基本指标。相关研究证实,采用此基本指标是可行的。根据我国所处地理位置与气候状况,以及居住区规划实践,除少数地区(如低于北纬25°的地区)由于气候原因,与日照要求相比更侧重于通风和视觉卫生,尚需作补充规定外,大多数地区只要满足本标准要求,其他如通风等要求基本能达到。
由于老年人的生理机能、生活规律及其健康需求决定了其活动范围的局限性和对环境的特殊要求,故规定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执行本条规定时不附带任何条件。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系指在旧区改建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的标准时才能这样做,且仅适用于新建住宅本身。同时,为保障居民的切身利益,规定降低后的住宅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1h。
4.1.2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8.0.5条制定。
为维护住宅建筑底层住户的私密性,保障过往行人和车辆的安全(不碰头、不被上部坠落物砸伤等),并利于工程管线的铺设,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至道路边缘应保持的最小距离。宽度大于9m的道路一般为城市道路,车流量较大,为此不允许住宅面向道路开设出入口。
4.1.3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10.0.2条制定。
管线综合规划是住宅建设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管线综合的目的就是在符合各种管线技术规范的前提下,解决诸管线之间或与建筑物、道路和绿地之间的矛盾,统筹安排好各自的空间,使之各得其所,并为各管线的设计、施工及管理提供良好条件。如果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或受重压,不但使管线本身受到破坏,也将对住宅建筑的安全(如地基基础)和居住生活质量(如供水、供电)造成极不利的影响。为此,应处理好工程管线与建筑物之间、管线与管线之间的合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