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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CECS169-2004

    • 发布日期:201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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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 烟雾产生器、烟雾灭火剂、引燃装置、喷射装置、漂浮装置,均应采用经国家质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4.1.2 系统组件的外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设置在储罐外的系统组件应涂刷红色油漆。
    4.1.3 系统各组件应与所选系统的类型、型号、规格一致。


    条文说明
      4.1 一般规定
    4.1.1 产品应经过国家质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在多数规范中都有类似的规定。
    4.1.3 烟雾灭火系统的类型、型号、规格不同,其组件的尺寸也不同。在实际应用中,有误选的实例。所以,本条对此予以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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