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b) 停止生产满一年恢复生产时;
c) 正常生产满三年时;
d) 生产设备、工艺或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7.2.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第5章和8.1规定的项目。
7.2.3 型式检验的样本为两只。
7.2.4 样本应在50只灭火器箱组成的一检查批中,按GB/T 10111进行随机抽样。
7.2.5 型式检验的项目全部合格则判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2.6 对采用同种板材和工艺,深度和高度(l4)相同的某种型号灭火器箱,其不相邻的任意两个规格灭火器箱检验都合格,则可判定此两规格及其之间规格的灭火器箱为合格。
7.3 出厂检验
7.3.1 灭火器箱应经出厂检验部门检验。
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5.2~5.5。
7.3.3 出厂检验为逐只检验。
7.3.4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产品方能出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