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灭火器箱
Fire extinguisher box
GA 139—2009
代替 GA 139—1996
2009-09-25 发布
2009-1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的第5章、第7章、8.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GA 139—1996《灭火器箱》。
本标准与GA 139—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引用标准GB/T 9969和GB 14561—2003(本版的第2章);
——修改了灭火器箱的定义(1996年版的3.1;本版的3.5);
——增加了单体类灭火器箱、组合类灭火器箱(包括自救呼吸器组合类灭火器箱和消火栓组合类灭火器箱)的术语和定义(本版的3. 1~3.4);
——增加了灭火器箱按结构类型的分类;对开门式灭火器箱的开门方式做了细化,将其分为单开门式和双开门式(本版的4.1.1,4.1.3);
——修改了灭火器箱的型号编制方法,同吋对代号进行了增删和修改(1996年版的4.2.1、4.2.2; 本版的 4.2.1,4.2.2);
——增加了灭火器箱外形尺寸标注图[本版的图2b)、图3a)、图4~图6];
——增加丁灭火器箱箱体使用金属材料的厚度要求(本版的5.1.1);
——修改了灭火器箱箱门采用玻璃厚度和类型的规定(1996年版的5.1.2;本版的5.1.2);
——修改了灭火器箱外形尺寸、刚度试验用筒体直径及载荷的规定[1996年版的5. 2;本版的5.2.1a)和5.2.2];
——增加了开门式灭火器箱在箱门宽度大于700mm时,推荐采用双开门式灭火器箱的规定(本版的5.4.1);
——修改了开门式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1996年版的5.4.3;本版的5.4.3);
——增加了翻盖式灭火器箱正面的上挡板在箱盖打开时应能翻转下落的要求(本版的5.5);
——增加了针对自救呼吸器组合类灭火器箱和消火栓组合类灭火器箱的规定要求(本版的5.1.3、5.2、5.5、5.6、5.7);
——增加了自救呼吸器组合类灭火器箱的承重试验方法(本版的6.7);
——增加了对采用同种板材和工艺,深度和高度(l4)相同的某种型号灭火器箱,其不相邻的任意两个规格进行型式检验时的合格判定规定(本版的7.2.6);
——增加了在灭火器箱正面粘贴发光标志的要求(本版的8.1.6);
——增加了对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本版的8.2)。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诸容、马伟光、朱青、唐祝华、宋醒醒、曹丽英、王根彬。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139—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