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件的耐火性能应从以下一个或多个方面进行性能判定。
建筑结构的某些构件,可能需要在相应标准中规定相应的性能判定准则。
10.2.1 承载能力
试件在耐火试验期间能够持续保持其承载能力的时间。判定试件承载能力的参数是变形量和变形速率。试件变形在达到稳定阶段后将会发生相对快速的变形速率,因此依据变形速率的判定应在变形量超过L/30之后才可应用。
对GB/T 9978本部分的结论,试件超过以下任一判定准则限定时,均认为试件丧失承载能力。
a) 抗弯构件
b) 轴向承重构件
10.2.2 完整性
试件在耐火试验期间能够持续保持耐火隔火性能的时间。试件发生以下任一限定情况均认为试件丧失完整性:
a) 依据8.4.1进行试验,棉垫被点燃;
b) 依据8.4.2的规定,缝隙探棒可以穿过;
c) 背火面出现火焰并持续时间超过10s。
10.2.3 隔热性
试件在耐火试验期间持续保持耐火隔热性能的时间。试件背火面温度温升发生超过以下任一限定的情况均认为试件丧失隔热性。
a) 平均温度温升超过初始平均温度140℃;
b) 任一点位置的温度温升超过初始温度(包括移动热电偶)180℃(初始温度应是试验开始时背火面的初始平均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