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1条 管网灭火系统应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无管网灭火装置应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第6.0.2条 自动控制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手动控制装置应设在防护区外便于操作的地方;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贮瓶间或防护区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并能在一个地点完成施放灭火剂的全部动作。
第6.0.3条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的供电,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气动动力源时,应保证施放灭火剂时所需要的压力和用气量。
第6.0.4条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